第六章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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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5月,县人民政府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后,实行婚姻登记,婚姻登记由区政府办理;男女双方各持本村(或本单位)介绍信,到区政府申请结婚登记,申请书由男女双方自具,领取结婚证。军婚需在登记前由当地医院进行女性体检。1954年8月,取消介绍信,建立婚姻登记申请书,申请书由区、乡政府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在接受申请时,区、乡政府作初步审核,以便对不合格者进行教育。实行婚姻登记后,公开干涉婚姻的事件大为减少,婚姻自主的人数越来越多。1955年6月以后,按照《婚姻登记法》办理登记手续。1956年12月,婚姻登记由乡政府统一办理。1958年9月,婚姻登记由公社统一办理。婚姻登记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1964年,结婚登记7792对,离婚登记10对,复婚登记16对。1965年,取消军婚登记前女性体检的做法。1981年,结婚登记9390对,晚婚占85.4%,复婚登记69对,为建国来结婚、复婚高峰年。1982年,离婚登记294对,其中法院判离191对,为建国来离婚高峰年。1984年4月,婚姻登记由乡镇政府统一管理。1985年,全县结婚登记8179对,晚婚占7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