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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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明嘉靖二十六年(1547)至清嘉庆十七年(1812),宁海州遇水旱灾害时,知州或申请开仓、或发帑金赈民,或免租银,总计7次。清嘉庆十六年(1811),夏早,秋大水,饥馑。知州胡道垠多方施赈,灾民赖以生存。民国时期,遇到自然灾害,国民县政府很少赈济。
建国后,牟平县自然灾害频仍。每次灾后,县委、县政府对受灾的农村均减免税收和领导生产自救,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至1985年,救灾粮年年有,最多的1960年806万公斤,最少的1967年为1.5万公斤;救灾款除1950,1955~1959、1970、1972年8个年度没有外,其余年度年年有。最少的1976年为1000元,最多的1985年为48万元。1950年, 县境因暴雨、海啸等灾害,农、渔、盐民受灾达万户以上,人口约5万人,死亡4人。县委、县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生产自救。组织搞运输、绣花、织网,种大麦和蔬菜。县政府发放救灾粮42.33万公斤,柴草1500公斤,食盐7500公斤,棉花1115公斤,衣物2960件;贷玉米6万公斤,花生饼18.93万公斤。
1960年暴雨成灾,冲毁水库,河堤决口,土地受灾面积12.2 1万亩。县政府拨救济款33.2元,粮食806万公斤,棉布2.86万米,絮棉1.38万公斤,衣物3.01万件,上海市也支援了大批衣物和副食品。
1985年8月19日,9号台风伴大雨袭击牟平全境。全县玉米倒伏27万亩,受灾大豆20万亩,受灾果园8万亩;房屋倒塌8200间,垣墙,畜舍、门楼倒塌2.12万处;渔船损坏45条,网具13条;1人下落不明,12人 受伤。县政府拨救济款4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