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优抚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65&A=1&rec=133&run=13

一、优待
1.政治优待:
牟平县的政治优待始于抗日战争时期。春节期间,优属活动尤为广泛深入。建国初期,各区、乡镇均成立“拥军优属小组”,制定了“拥军优属公约”。逢年过节,村(队)民政干部组织学生敲锣打鼓给烈军属送光荣灯,挂光荣牌。区、乡领导同志都亲自会同各村干部群众给烈、军属拜年。同时,召开烈、军属和残废、复员、退伍军人座谈会。1966年春节,全县有701个生产大队举行了拥军优属座谈会。1970年以后,县委、县革委每年召开一次烈、军属代表会议,表扬他们中的先进模范事迹,征询他们对优抚工作的意见。1985年,由县委、政府、人大、政协、纪委领导组成的优属慰问团,与各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一起,对143名老山前线牟平籍战士家属挨户进行慰问。领导人的登门慰问,顺便给战士家属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激励战士在前线再立新功,其家属在家乡为建设社会主义多做贡献。据不完全统计,在优抚对象中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和社办企业负责人的共200多人,担任村委委员以上干部的1100多人。全县800多个民兵连的主要负责人中,退伍军人占95%以上。
2.群众优待:
解放战争时期,牟平县开始对农村无劳力或缺乏劳力的烈士家属,无劳力或缺乏劳力的士兵家属,生活有困难的残废军人和退伍老红军,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及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复员军人,实行群众优待。民国36年(1947)~1955年,实行代耕制,全县村代耕队代耕1.14万户的17.72万亩土地。1956~1981年,改代耕制为优待工分制,采取劳动力折成,家庭统算的办法,保证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或稍高于当地社员实际生活水平。一般以所在大队社员的平均工分为标准计算优待,或者以社员平均工分为基数,再加一定比数计算优待。如武宁公社路西大队,一般劳动力按400个工日计算,烈属为480个工日,残废军人为400个工日。1982年以后,改优待工分制为优待现金制。1983年,武宁公社有5种优待对象共201户,优待款7.02万元,户均350元.其中烈属54户,优待34户,户均453.6元;义务兵家属131户,全部优待,户均324元;残废军人43户,优待18户,户均396元;复员军人173户,优待16户,户均281.5元;退伍军人356户,优待2户,户均325元。1985年,实行统筹统优办法,以各乡镇人均生活水平为基准,统一兑现,烈属为人均收入的1.2倍,军属为人均收入,残废军人和60岁以上的(建国前入伍者)复员军人为人均收入的1/2,特等和一、二、三等残废军人家属依照“优待条例”规定,享受人均收入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的优待。
3.其它优待:
从1953年起,牟平县二等以上残废军人都享受公费医疗。民政部门对确因伤口复发需要治疗的三等残废军人,就医的医疗费和住院期间的火食费给予报销。
从1980年起,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一等残废军人,县民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每人每月发给护理费83元;1984年,给一等以上残废军人家属农转非,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一等残废军人,多由其家属护理,每月发给护理补助费15~25元。
革命残废军人,按规定享受国家配制的三轮车、病理鞋、假肢、眼镜、包伤布等。乘车乘船时,凭残废证明享受半票优待。
二、抚恤
1.烈士抚恤:
民国以前,旧政府对招募兵员阵亡者,只拨给定额抚恤金,而眷属无别的待遇,老残者均解雇回原籍,无任何照顾。民国30年(1941),牟平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民政科每年都对根据地的抗日烈属困难户拨款赈济。建国后,民政部门按规定年年做烈属抚恤工作。牺牲、病故的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序列编制的无军籍正式职工、按国家规定而合法存在的群众团体中工作人员、党派人员、参战的民兵、民工以及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除部队或政府对其妥善安葬外,县民政部门还对其家属按规定发给抚恤金。国家抚恤金标准曾于1952年、1953年、1955年和1979年作过调整。1980年1月4日,按照重新规定的革命烈士抚恤标准开始发放抚恤金。1985年,全县共有烈属3987户,4050人;因公牺牲的军人家属52户,74人;病故军人家属98户,102人。共计有4137户,4226人,全年共补助现金32.4万元。其中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819户,889人,占总人数的21%。
2.残废抚恤;
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政府就制定了抚恤办法和条例。1950年12月11日开始执行国务院颁发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全县在革命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革命军人、民兵、民工和革命工作人员评定残废等级的656人,按残废抚恤标准给予残废抚恤。特等、一等、二等每年都按规定标准于1月、7月两次发给。在乡三等残废抚恤金均一次付讫。
1962~1981年,牟平县民政部门对残废人员抚恤证更换三次。1962年,牟平县换发新证书的残废人员共684人,比1950年评残增加28人。残废等级由二等乙提为二等甲的8人,由三等乙提为二等乙的、由三等乙提为三等甲的、由一等降为二等甲的各4人,由二等乙降为三等甲的19人,由二等乙降为三等乙的、由三等甲降为三等乙的、由特等降为一等的各1人,取消残废等级的2人。换证2340人。
1972年,县民政局对内务部1962年以来制发的《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人民警察残废抚恤证》、《革命工作人员残废抚恤证》、《民兵、民工残废抚恤证》等证件更换新证,共2140人。
1981年7~12月,县民政局根据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印发的《革命残废人员抚恤证》进行换证工作,共2040人。
截至1985年,全县残废人员一等31名,其中在职6名,在乡25名(参战残废民兵、民工在乡2名)。二等甲152名,其中在职25名,在乡127名。二等乙459名,其中在职77名,在乡382名(参战残废民兵、民工在乡8名)。二等甲631名,其中在职94名(残废工作人员在职5名),在乡537名(残废人民警察在乡1名,参战残废民兵、民工在乡5名)。三等乙693名,其中残废军人在职93名(残废工作人员在职2名),在乡600名(参战残废民兵、民工在乡8名)。全县共补助现金42万元。
3.调整抚恤标准:
1952~1982年,根据内务部指示,对抚恤标准进行过六次调整。
1952年1月,对革命军人、工作人员,民兵民工负伤致残的优待抚恤作调整。
1953年,将原在乡抚恤粮、残废金改为残废抚恤金。特等、一等、二等都供应终身,原二等乙实行减半抚恤者,按标准全数供给.发给时间同前。
1955年,将几项抚恤金额加以调整。抚恤范围不变。
1965年,将原来规定一次发讫的在乡三等残废抚恤金,改为每人每年按标准发给残废补助费。三等甲每人每年补助30元。三等乙每人每年补助24元。回乡的三等革命残废也按上述规定发给。
1977年12月,调整在乡残废抚恤金标准,1981年1月工日起执行。
1982年,调整在职革命残废军人抚恤标准,同年施行现行残废抚恤标准。在乡残废人员,除享受残废抚恤金外,还享受副食品补贴费,同残废抚恤金一起,每年分1月、7月两次发给。特等、一等残废人员每月5元,二等者每人每月3元,三等者每人每月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