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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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以前,民政无专门机构。民国时期始设恤政,归县政府第三科。民国30年(1941)1月, 牟平县抗日民主政府设民政科,随县政府辗转于徐格庄、上下杨家夼和南北果子等村。民国34年8月,民政科随县政府迁入城内。1958年1月,改称民政局。“文革”初期民政局瘫痪。后改为牟平县革委民政组,与卫生组合并。1976年恢复牟平县民政局,内设社会、安置、优抚、财务科。1985年,有工作人员20人,其中正副局长3人,调研员工人。
建国后,区、公社、乡镇均设民政助理员1人,负责民政工作。各乡镇划联村民政片,每片设片长1人。村设民政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