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编 民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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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前无专设民政机构,每逢水旱灾年,知州或开仓赈民,或发帑金,或免租银。民初设有恤政,社会救济多由慈善机构承办。民国30年(1941)1月,县抗日民主政府民政科辗转于境内南部山村,动员参军,组织支前,从事拥军优抚、社会救济等工作。时因财力有限,只能筹集小量款项救济烈军属中之困难户及被日伪洗劫的村民,主要发动群众互济和海外商人募捐,救济重灾民众。
建国后,民政部门除重点拨款救济外,还于每年年底拨款救济军属、复员退伍军人和社会困难户。人民公社化后,县政府对农村鳏寡孤独老人实行“五保”照顾,由所在生产大队公益金中支付,敬老院集体供养或分散供养。1979年,社会救济转为以救济生产资料为主,使其劳动致富。1985年1月,县民政局成立社会福利公司,多数乡镇也办起社会福利工厂,解决了部分残疾人的劳动就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