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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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至1984年6月,牟平县的执行工作由民事庭招任,民事庭内只设两名执行员。同年7月,县法院执行庭建立,负责执行工作。
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案件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或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期限,属个人之间的为1年,属企业、机关、团体单位的为6个月。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有:拘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或劳动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交付财物和票证,依法强制迁出或退出土地。至1985年,县法院执行庭接受移送执行的案件81件,执行完毕的76件,其中教育促使当事人自动执行的58件,强制执行的1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