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 人民陪审 资料库:牟平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牟平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5/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5/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5/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5/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5/section/1/article/12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5/section/1/article/12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民国30年(1941),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就开始实行群众代表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的产生,解放初期,一般是由审判机关邀请,或人民群众选举,或机关团体和军队选派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 颁布后,人民陪审员一律从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23岁的公民中选举产生。1981年9月,司法局为法院培训人民陪审员78名。他们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其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力:对其参加审判的民事、经济和刑事案件,他们有权审阅案卷,调查研究案情,讯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审查各种证据,参加对案件的评议,提出处理意见,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