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人民陪审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65&A=1&rec=120&run=13

民国30年(1941),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就开始实行群众代表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的产生,解放初期,一般是由审判机关邀请,或人民群众选举,或机关团体和军队选派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 颁布后,人民陪审员一律从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23岁的公民中选举产生。1981年9月,司法局为法院培训人民陪审员78名。他们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其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力:对其参加审判的民事、经济和刑事案件,他们有权审阅案卷,调查研究案情,讯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审查各种证据,参加对案件的评议,提出处理意见,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