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济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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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6月,牟平县法院经济审判庭建立,负责审判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受理法人之间、法人同个体经营户、农村村民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涉外经济纠纷案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
经济审判的适用程序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审判程序与民事案件审判程序相同。适用的实体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审判的司法解释。
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本着“着重调解”的原则,能够调解解决的,就以调解方式解决;调解不成的,开庭审理,及时判决。至1985年,经济审判庭共审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274件,诉讼标的额223.08万元。其中,用调解方式结案的252件,判决结案的8件,其它方式结案的14件。同时还受理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在牟平而被告人在外地的经济纠纷案14件,携卷到外地办案,为境内厂矿企事业单位索回欠款44.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