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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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30年(1941),县司法科负责辖区内的民事审判工作。次年4月,司法科依据胶东区行政公署、东海区专员公署所发布的各项工作条例、命令,来实施民事审判。至民国38年(1949),县司法科审处民事案件504件,离婚及离婚后财产案l33件,房屋案15件,债务案53件,赔偿案2件,继承案38件。认定财物主案69件,山林水利案2件,买卖案57件,婚姻纠纷案67件,其它案68件。
1951年,县法院民事组负责县内的民事审判工作。1973年,民事审判由民事审判庭负责。1982年10月,民事诉讼程序较系统地完善起来。
县法院为基层法院,是一般民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离婚、离婚后财产、生产费、抚养、赡养、房屋、宅基地、债务、赔偿、继承、土地、山林、水利及其它一些案件,均属第一审法院管辖,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涉外案件和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上一级法院管辖。县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是按一审程序受理,进行调查,采取诉讼保全和先行付给措施,调解,开庭审理裁判。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对事实比较清楚,情节比较简单,争议数额不大的案件的审理,用“简易程序”;对选民名单案、宣告失踪人死亡案、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和认定财产无主案等案件的审理,用“特别程序”。其余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建国后至1985年,县法院共审理民事案件1.18万件,其中离婚案6145件,抚养案487件,赡养案466件,房屋宅基地案795件,债务案620件,赔偿案566件,继承案577件,认定财物主案53l件,买卖案125件,其它案1452件。最高年份(1953)千余件,最低年份(1969)26件。198 1年以后,境内民事案件逐年上升,年均526件。上升案件,主要是离婚、赡养、债务和赔偿案。离婚案年均达174件,多为第三者插足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