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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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30年(1941)1月,县司法科负责刑事审判工作。对重大刑事案件,由县审判裁决委员会合议决定;特大刑事案件,逐级呈报胶东区行政公署批示。判决书由县政府签发,司法科宣判执行。
民国33年5月,县司法科下设徒刑犯人训育所,后称劳教所,接收3年以下徒刑犯人。其经费主要是徒刑犯人的农、林生产收益和上级补助。1951年8月,劳教所、看守所(拘押未判决犯)移交县公安局管辖。
县政府司法科对旧的诉讼制度作了改革: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制度,尽量就地审判。诉讼状词不拘形式,免收状纸、录事、传讯、侦察、检验等一切费用。严禁刑讯逼供,重调查研究,避免冤狱。逐步实行审判公开和辩护制度。在公开审判时,允许民众旁听,允许被告、当事人辩护。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制。在法庭审理初审案件时,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力。实行上诉和审判制度。刑事案件的上诉期一般为10天,民事案为15天。死刑、死缓案件,不论被告上诉与否,均将原案卷宗呈报上级审判机关批示后宣告执行。实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牟平境内的中国公民,不分阶级、民族、职务高低,如果犯了罪,都依法审处。外国籍人在牟平境内犯罪,报上级审处。实行群众监督。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人员的违法审判行为,有权越级检举,要求惩处,国家保证检举者不受打击报复。
民国30年(1941)至民国38年,县司法科审处反革命案件101起,其中杀人案16起,恶霸、土匪案30起、敌特、汉奸案17起,破坏案23起,其它案15起;普通刑事案件675起,其中杀人案7起,致死人命案63起,强奸和故意伤害案各20起,盗窃,抢劫案167起,诈骗案33起,贩毒(鸦片)案37起,走私倒把案17起,妨害婚姻案51起,赌博案40起,贪污案26起,其它案214起。
1951年3月开始,县法院对伤害案、公然侮辱案、诽谤案、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案、遗弃案等,直接受理。一审刑事案件一般公开进行,但是涉及有关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以及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
1950~1965年,审理的各类刑事案件102件,其中反革命案44件,普通刑事案58件,经过复查,反革命案件维持原判的18件,改判无罪的28件;普通刑事案件,维持原判的33件,改判无罪的25件。复查1949~1958年受理的国民党投诚起义人员案件18件,维持原判的6件,改判无罪的12件。
1966~1976年,审理各类刑事案件388件,其中普通刑事案335件,反革命案53件。
1977~1985年,审理各类刑事案件770件,其中强奸、流氓案262件,盗窃、诈骗案256件,伤害案67件,贪污案23件,杀人案15件,放火、投毒案9件,致死人命案6件,虐待案4件,赌博案1件,其他案127件。1980年,全部复查1966~1976年的各类刑事案件,普通刑事案件维持原判的271件,改判减刑的47件,改判免于刑事处罚的8件,改判无罪的9件;反革命案维持原判的2件,改判无罪的5l件。复查1983年8月以来审理的刑事案件48件,其中维持原判的45 件,改判无罪的2件,改判免于刑事处罚的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