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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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牟平县的监所检察设专人分管,并逐步制订了监所检察制度。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进行检察。
1966年9月,监所检察受“文革”干扰中止,1978年6月恢复,逐步走上正规。监所检察执行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采取改造与生产相结合的措施,对人犯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严格管制改造,又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促其认罪服法,悔过自新。纠正违犯政策和法律的现象,改革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管理方法。从建院至1985年,检察院对保外就医、假释、缓刑、管制、拘役五类人犯进行检察,并对人犯及其家属的申诉进行审理,共纠正看守所违纪案件10起,还协助其搞好文明管理,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安全措施,保证各项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