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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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检察署的工作人员全部投入镇压反革命运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各类罪犯进行审查批捕,仅半年时间就受理反革命案件2l起。次年,在“三反”运动中,共检察贪污、浪费、官僚主义等有关人员836名。其中贪污百元以上不足千元的36名,千元以上不足万元的4名。
1956年5月,检察院与公安局、法院组成3个复查小组,复查1955年7月至次年4月所判决的反革命案224起、普通刑事案215起,纠正错案36起,其中重判改轻判的25起,反革命案改判释放的11起。
l955年3月~1958年11月,县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397起,经审查批准逮捕313起,占提清批捕案的76.3%;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483起,经审查决定起诉471起,占移送起诉案的97.5%。决定起诉的案件,大部分都出庭支持公诉。
1979年9月,批捕人犯权下放,改地区检察分院审批为县检察院审批。在刑事检察中,坚持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通过审查案卷、提审被告、调查复核和参与公安侦察和出庭支持公诉。审查判决书副本等形式,发现违法和运用法律不当之处,及时向公安、法院提出纠正。在打击刑事犯罪中,检察院严把事实关、定性确定罪名关和运用法律关,执行专人审查案卷制度、复检制度、检察长审卷把关制度、集体研究制度、检察委员会决定制度。从建院至198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2098人,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的1442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1603人,经审查决定向法院提起公诉156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