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镇压反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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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锄奸反特
民国29年(1940),县委社会部在基层设立了秘密锄奸保卫组织。同年春,反动军阀秦毓堂派薛维训到牟平三区西留疃设招募处,名为扩军,实为秘密组织会道门,了缘和尚为主要头目。次年,了缘和尚用“抗日救护团”的名义公开活动,召开会议,秘密策划反革命暴动,妄图配合敌伪夺取栖霞、牟平、海阳三县政权。了缘一伙还组织暗杀团,杀死共产党的党政军人员13人,为敌搜集情报、放毒投毒、宣传迷信、欺骗群众。县委社会部发现其活动后,及时侦察。同年9月,逮捕了了缘、矫奎玉、李文洪、萧道俊等8名首要骨干分子,审讯后,在牟平、牟海、海阳等地召开公审大会,将了缘等4名主犯处以极刑。同时,编《了缘和尚》一剧,演出宣传。
民国30年3月,投降派赵保元的参谋葛步云受烟台敌特指挥,潜伏在牟平县葛家庄(现属文登县)其家中,与其他反动分子共谋策划,纠集地痞流氓、地主豪绅、投机小商人和被欺骗的农民,建立了反动组织“暗杀团”。“暗杀团”向敌特组织领取活动经费、毒药、日本旗等,充当汉奸,散布谣言,欺骗群众,破坏抗日,敲诈百姓,扰乱地方治安。他们先后杀害抗日人士7名。县委社会部发现了其活动线索后,经过两个多月的侦察,根据共产党“打击主要者、争取瓦解受蒙蔽者”的锄奸政策,逮捕了7名首要分子。5月,县委分别在清泉埠、崮头、郁都召开了几千人的公审大会,对主要分子葛思春、姜梅五、葛步云处以死刑,其余4犯取保释放。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推行特务政策。特务分子利用散布谣言、投毒、暗杀、煽动武装暴乱等手段,破坏解放军后方建设。民国35年(1946)上半年,县锄奸委员会组织县直各单位保卫会和村防奸保密委员会,在境内解放区大力开展了防奸保密工作。次年,各区宣传县政府制定的《群众防奸保密条例》,各村防奸保密委员会具体执行。
二、取缔反动会道门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牟平县不少会道门为反动分子所操纵。普济佛教会、一贯道、十节会为境内会道门的较大组织。民国34年(1945)2月,国民党顽固派召集上述3个会道门首领开会,组织了大刀会,并抽调部分伪军做该会骨干。4月,大刀会袭击牟平独立营后,活动猖狂,经常配合敌伪、土匪抢掠。
民国38年(1949)7月,县公安局开始调查、登记反动会道门的情况。次年初,拘留了反动会道门头子胡希涛、王祖光、王瑞臣,令其交待出牟平各会道门的组织系统、会首名单、会众人数及其活动。同年5月,县公安局利用会议、漫画、戏剧等形式,在境内集镇进行取缔反动会道门的宣传,受教育者达8.7万人,检举揭发了反动道首的罪行,教育了道徒,孤立了道首。在此基础上,责令道首到县公安局登记,号召道众退道。至1951年8月,境内反动会道门已全部取缔。全县共取缔坛堂106处,逮捕反动道首l50余名,其中被处以极刑的11名,判处死刑缓杀1名,判处有期徒刑80名,交群众管制18名,余者教育释放。自动退道道徒1.1l万名。
三、反动党团登记
1950年4月,县公安局反动党团登记工作组在境内对在乡的国民党员、三青团员进行登记。6月,工作组在城厢区西桂、西关两村试点。试点结束后,登记工作在全县展开。至同年底,共查出在乡的国民党员52名,三青团员17名,分别予以登记,教育其交待罪行,具结悔过。
四、镇压反革命运动
1951年l~7月,在全面取缔反动会道门的基础上,县政府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县公安局先后逮捕有罪、有民愤的各类反革命分子519名,其中,判处死刑l53名,其余采取“关、管”的方式分别做了处理。同时,还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集中处理了一些积案,有力地配合保卫了结束土改和抗美援朝运动。1952年年底,镇压反革命工作基本结束。
在这次镇反运动中,将居住在沿海乡村的危险分子迁居内地,本人及其家属迁至莒格庄、水道、刘家夼、王格庄等山区乡村落户,当时称内迁户。1978年以后,内迁户陆续迁回原籍。
1954年9月,牟平县公安局在北京市公安局的配合下,逮捕了隐匿在北京的伪牟平县知事周东华,又名周瑞岗,山东安丘县人。民国26年(193 7)日军侵华后,历任伪满哈尔滨日报社社长,伪鲁东道尹公署专员,聊城、禹城、蓬莱、牟平四县伪县长(知事)。在牟平任职期间,他效忠日军,资助日军于水道、高陵、上庄等村设据点、修碉堡;指使日伪军频繁扫荡境内抗日根据地,残酷镇压人民的抗日活动。日军投降后,他逃匿北京。归案后,1955年3月于牟平城处决。
1955年4月,牟平县第二次镇压反革命工作开始。至年底,逮捕各类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351名。
1956年5~8月,县政府在全县范围内宣传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的镇压反革命的政策。全县训练宣传骨干3987名,选择宽严案例印发布告、传单、宣传材料4150份;全县接受宣传教育的人数达90%。至11月底,全县共有186名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给予宽大处理。

五、内部肃反
1955年7月,县委建立7人肃反领导小组,下议专案小组,并训练了肃反工作干部。按照中央的“提高警惕,肃清一切特务分子,防止偏差,不冤枉一个好人”的肃反方针,在全县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学校内部进行肃反工作,肃出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80名。同时还查清了817名干部职工的政治历史问题。1960年9月,肃反结束。
六、打击刑事犯罪
1949~1985年,刑事案件年均123起,最高年份(1950)382起,最低年份(1970)36起。50年代,盗窃、赌博、凶杀案较多,公安机关采取打击现行的办法,侦察破案,年均破案率为47.8%。1958年3月21日深夜,牟平县通海乡后院夼村(今属刘家夼乡)孙景增纠合本村7名农民密谋,将农业社社长孙德超、其妻宋玉仙、次子孙福兴、三子孙富强、三女孙希美杀害,抢走其家中部分财物后,纵火烧屋(正房4间)灭迹,制造一起境内历史罕见的反革命凶杀巨案。同年4月25日,此案侦破,首犯孙景增等被逮捕归案,首犯孙景增、刘辛未、王淑琴(女)处以死刑,判处主犯孙玉宝无期徒刑,同案犯孙景坤、刘全堂、黄克芝(女)、刘万梅分别判处20年、15年、10年有期徒刑。三年困难时期,盗窃案占刑事案件的80%以上。1961年,全县刑事案件发生230起,其中盗窃案190起,凶杀案12起,是建国36年以来高峰年。公安机关采取破案战役的方法侦察破案,打击刑事犯罪。70年代,境内强奸案和流窜作案较前增多。公安机关采取统一行动的方法,集中打击流窜犯,一般每年组织二三次。1977年1月25~29日,全县一次行动就查获案件l2起,其中立案4起。80年代,境内强奸、凶杀和经济案件是建国以来高峰年代,一度灭迹的赌博、卖淫案件又有发生。公安机关根据党中央的部署,在县委的领导下,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活动。1983年8月至1985年底,第一、二次战役共捕获各类犯罪分子670名,破获各类大小案件1662起,破案率达到88%。抓获流窜犯19名。缴获赃款及赃物折款17.33万余元。到公安机关自首、交待问题者206名。
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破获了两个流氓集团案和一起凶杀案。其案情如下:
1.常元庆流氓集团案:
常元庆,男,28岁,牟平县宁海镇西桂里村人。曾被教养3年。自1980年以来,他纠合五里头大队孔明,县酒厂工人曲永平,烟台市无业人员毕建国、曲敏,西桂里潘业林、县丝绸厂工人刘晓,县染织厂女工曲丽娜,大囤圈大队女社员孔凡兰,县文化馆职员于卫星,南关大队贾玉山、董云彩、王忠国,北官庄西村王任浩等人,经常在牟平县城街道、工厂、饭店等公共场所,寻衅滋事,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无故伤害干部群众;复制淫书,腐蚀拉拢男女青年,任意侮辱、猥亵、强奸、轮奸妇女;他们还奸宿、卖淫、赌博、盗窃、诈骗、投机倒把。1983年冬,公安机关将其团伙全部成员逮捕归案。经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均构成犯罪,首犯常元庆处以死刑,判处孔明、曲永平死刑缓期执行,判处4~18年有期徒刑的9名,免于刑事处分的2名。
2.初学涛流氓团伙案:
初学涛,男,宁海镇庙沟村人。自1983年以来,纠合顺正里王巧文(女),永安里聂元琪、王吉福,农商里曲维强,高金埠村王成海,永安庄谭芳(女),山西省运城县冶炼铸造厂工人杨俊峰,西关村徐茂英(女),福建省南安县园美村刘俊平(女),在牟平县城和烟台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夜间在县城追逐妇女,威逼强奸;集中奸宿、卖淫,并为他人提供奸宿、暗娼场所;还把外地回家探亲的妇女和外地来牟的采购人员纠合在一起,共同进行流氓、投机倒把等犯罪活动。归案后,判处初学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王巧文无期徒刑,其余案犯分别判处3~ 15年有期徒刑。
3.李福贵凶杀案:
李福贵,男,3l岁,牟平县莒格庄乡马家庄人。他与本村女青年李华勾达成奸,后与李华结婚未成,便怀恨在心,蓄意报复,于1984年2月1日晚9时许,携带螺丝刀、钳子、铁丝等作案工具,潜入李华家中,将其父李德竹、长兄李玉金、母亲宋协兰及李华杀害。做案后,又潜入李华之姐夫李人军家中,将李人军及其妻李英、村民于修军、李军砍刺致伤。归案后将李犯福贵处以死刑。
第三节 人民警察
一、武警
民国30年(1941)5月,公安局将县保安队改编为警卫队,与政卫队共同担负保卫县委、政府机关,锄奸反特,看押罪犯和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次年6月,社会部与政治保卫队及公安局警卫队合并称警卫队,设3个班,有警卫队员30~40人。1950年,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整顿各级人民公安武装,警卫队整编为公安队。1955年改编为民警队,首称人民武装警察。1962年6月,组建人民武装警察大队。1966年9月1日,民警队移交牟平县人民武装部领导,称牟平县人民武装警察中队,1975年12月重新移交县公安局管理领导。1983年1月,边防、武装、消防三警合一,改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牟平县大队直属中队。武装警察主要担负看守、追捕等任务。
二、边防
民国37年(1948)1月,系山口派出所负责监督管理境内港湾、港口和沿海船只。1950年,沿海船只由象岛、马山寨、清泉寨、系山口、金山港等边防派出所监督管理。1962年6月,边防派出所改为边防哨所,1968年撤销。1980年5月,成立牟平县人民边防武装警察大队,边防干警由职业改为兵役制。1983年1月,边防、武装、消防三警合一,改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牟平县大队直属中队”。
在边防保卫工作中,公安边防保卫机关在沿海地区建立治安保卫组织,加强边防管理,开展安全预防,防止和打击了敌人的潜出潜入和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维护了沿海地区的治安秩序,保证了边防安全。
三、看守
清、民国时期,看守所设在县公署西南,有房屋15间,其中正房3间作关押女犯之用。
民国30年(1941),县抗日民主政府在境内根据地设押犯所(后称看守所),县司法科隶。由于战争环境,监所流动,公安机关负责人犯送押,并与押犯所共同负责人犯的教育,警卫队直接管理犯人的单独活动。民国33年5月,已判决犯人的教育移交县司法科徒刑犯人训育队(后称劳改队);未判决犯人仍归押犯所。1951年8月,看守所、劳改队移交公安局管理领导。1953年1月,县劳改队移交给文登专署公安处。
1963年,县看守所在县酒厂南建成使用,占地面积4264平方米。由县公安局领导。所内建有学习室(有图书、报纸)、学习专栏,监室内安装喇叭,人犯可以收听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新闻广播。看守所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政策,进行文明管理,建立生活、卫生等有关管理制度,对人犯不歧视,不虐待,不断改善监所条件和人犯生活。至1985年看守所曾五次提高人犯的生活费,由最初的月7元提高到现在的月17元。
四、消防
1956年,全县各农业社建立义务消防队(组),自备消防用水、沙等,在县专职消防干部的指导下,开展经常性消防工作。1958年1月,省公安厅将这一作法向全省推广。1960年,全县厂企、机关、学校建立义务消防队37个,农村消防队619个,义务消防队员3300多人。消防队自备灭火机等消防工具。“文革”期间,基层义务消防组织遭到破坏。1978年相继恢复建立,次年7月,始设消防股。1981年,消防股开始对工业生产、民用建筑进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作,对建筑物的防火设计、布局、规划进行审核或验收,同时改造易燃建筑。对发生的火灾事故,坚持“三不放过”(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肇事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次年,在烟台地区组织的防火重点单位考核中牟平获总分第一。1982年,厂企单位义务消防队发展到270个,有队员4400余人。有的厂企还配有手抬机动消防泵。农村大队成立了消防领导小组,设消防监督员,生产队设防火安全员。培训消防骨干800余名。全县已拥有各种灭火机5l47台,防火梯、防火钩、防火斧等专用消防工具4000余件。至1985年,消防器材的配备基本可以控制发生的油、电及一般性火警,消防能力在逐步提高。
附:重大火灾简录
1957年4月,昆阳区肖家村农业杜饲养院因吸烟引起火灾,烧死牲畜3l头,烧伤8头,还烧伤2人。
1960年12月22日,工人李向荣家(城关镇永安里)因小孩玩火引起火灾,烧死5岁男孩和3岁女孩,烧毁房屋两间及部分财物。
1964年7月1 3日,牟平县木器社由于生产设备不良引起火灾,烧毁厂房工7间,大小圆锯4台,平压刨、60马力柴油机各2台,带锯设备1套,木材5方,价值1.1万元。
1975年10月7日,象岛公社杨家庄大队渔业队“鲁牟象152”号20马力渔船,由于船员违章用火引起火灾,将船烧毁,损失3万余元。
1976年3月13日,牟平化肥厂因电焊工违章作业,引起油罐着火爆炸,损失5万余元。
1977年l2月31日,牟平第一鞋厂司机马忠明将三轮汽车开进有易燃物的车间,划火照明,留下火种酿成火灾,烧毁三轮汽车1辆,厂房12间及设备、物资等,损失3万余元。
1980年3月14日,院格庄公社钟壳厂5名当班工人在车间内烧麻雀吃引起火灾,工人孙茂庆被烧死,烧毁厂房16间,钟壳1.l5万套及部分设备,损失2.23万元。
1985年8月9日,姜格庄镇鲁海贸易公司冷藏厂(自营户),违章使用电焊,引燃保温材料聚氨脂造成火灾,损失折款4.8万元。
五、交警
1985年9月1日,牟平县城内交通队成立,共有交通警察18人,设正副队长、指导员各一人,属交通局。
同月,城内交通队在城区重点街道设自动信号指挥岗亭5个,交通警察轮换值勤,加强城区交通安全管理,宣传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对违章驾驶及时处理,城内街道交通秩序井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