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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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籍
1953年,县政府民政科负责全县户口的申报、登记、过录工作。1956年6月,公安局设户籍股。同年11月,区有专职户口管理员,村有户口兼管人,统一训练后,对全县户口逐户进行核实,共查出多报人口49990名,占总人口的7.73%,当即纠正。1959年,实行公社、生产大队两级户口卡签管理办法。1962年,撤销专职户口员,由公社文书、大队会计兼管,并完善了管理制度。“文革”初期,户口管理工作受到破坏,1972年恢复正常。l982年,各公社户口管理工作全部移交当地公安派出所。
二、特种行业管理
1950年,公安机关对境内的旅店、印铸刻字、旧货、修理等行业进行管理,并建立了审批、备案、登记发证等管理制度。
至1985年,从事特种行业户数有385个,从业1557人,其中个体261个,从业274人。公安局培训治安积极分子520余人,对从事特种行业户经常进行检查。对违反开业、歇业、变更登记规定和违反政策、法令的行为,根据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
三、爆炸物品管理
1957年12月,牟平县开始对爆炸物品进行管理。1971年,水道公社炸药厂由于管理不善发生爆炸事故,伤亡数人。县公安局采取果断措施,令其停业。“文革”初期,管理工作和制度受到破坏。1980年4月,公安局在全县范围内清理收缴散存在社会上的爆炸物品,共收缴雷管4万余个,炸药9000余公斤,导火索2.4万余米及其它爆炸物品。同时,制定和完善了爆炸物品管理规章制度,凡购买爆炸物品一律由县公安局办理审批手续。1981年8月,县公安局指定爆炸物品由县化建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分配,各公社物资供应站负责本地供应,违者取缔。1984年1月,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减少了不安全因素。
四、枪支管理
1981年4月,县公安局对全县群众手中的猎枪进行了清理登记,同时,还收缴了社会上保存在私人手中的匕首、三棱刀、节鞭等械斗凶器。同年8月,对发射金属弹丸的各式汽枪全部进行登记,并全部清缴流散在个人手中的各类军用、运动和私制的各类枪支、弹药;对枪支的购买、使用也加强了管理。凡符合持枪和使用条件的,均由公安机关核发持枪证。到8月底,全县个人拥有和公用的猎枪、汽枪、体育运动枪支以及党、政、公检法系统和金融、林业部门的枪支均办理或换发了持枪证。
五、自行车管理
1972年4月,县工商局开始对自行车进行管理,负责对自行车办理登记,填发执照、挂牌、过户、迁出等手续。1978年7月,自行车管理移交公安局,设县自行车管理所和公社自行车管理站18处,车管员43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生产大队有兼职车管员1063人。实行了三级管理。同年,开始在自行车主要部件加打钢印号码,每年进行一次自行车验查。1985年,全县自行车拥有量21.87万辆,经过三级管理,定期验查,自行车丢失现象明显减少。
六、禁赌、禁毒、改造娼妓
1.禁赌:
民国31年(1942),公安机关在根据地和解放区内查封赌场,禁止一切赌博活动。1963年2月,又查禁赌场,严惩赌头赌棍,刹住了赌博歪风。进入本世纪80年代,境内又出现赌博歪风。1983年2月,县公安局发布《关于查禁赌博的通告》,规定任何形式的赌博都是违法行为,必须坚决取缔。在公安人员的查禁下,至l985年底,赌博行为基本杜绝。
2、禁毒:
民国31年(1942),在禁赌的同时禁止吸毒。1952年,公安机关以沿海地区为重点,开展了大规模的肃毒工作。本着“打击惩办少数,教育改造多数”的原则,打击贩卖毒品的主犯、惯犯、现行犯,限期让吸毒者交出毒品,逾期不交,查出没收。全县交出毒品和烟具大宗,还有300户村民拔掉种植的罂粟4238棵,清除了吸毒现象。
3.改造娼妓:
民国32年(1943)4月统计,县城有明妓7家,亦有暗娼。解放后,公安机关查封了妓院,禁止暗娼。县政府教育、改造受害妇女,并安置其生活。
1982年,城内西桂饭店、北翠里一户农民有暗娼行为。次年冬,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将首犯常元庆等依法逮捕。
七、监督改造四类分子
1951年8月,依照胶东区党委转发的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土改完成地区管制改造地主的规定》精神,县委在境内结改的区、乡对地主、富农管制改造。共确定地主2402户,其中斗争267户,逮捕地主分子123人,管制186人;富农1730户,其中斗争46户,逮捕富农分子41人,管制49人。县公安局根据公安部关于《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始对地主、富农分子和坚持反动立场的反革命分子及其它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依法进行管制,并监督其劳动改造。
1956年冬,根据《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的规定,开始对四类分子规划入社。至次年3月,经群众评议,有589名四类分子规划入社。同时,村监改小组,采取“三包一保证”的措施(即包监督劳动、包政治教育、包预防破坏,监改对象本人订出守法改造保证书),监督改造四类分子。1958年,在整风反右中受“左”的路线影响,222人被错划为“右派”,同四类分子一起被监督改造,形成五类分子,监改小组对五类分子视其表现进行年审,评议出“好、一般、坏、有破坏活动”四种类型。
1960年,公安机关对五类分子进行全面评审。打击了抗拒改造而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分子30 2名,其中依法逮捕5名,管制13名,戴四类分子帽子的182名,批判斗争的102 名;发现漏划而重新戴帽的23名,摘帽改变成分的141名,纠正错戴帽的51名。
“文革”初期,群众专政代替了评审。1972年恢复了评审工作,对全县1387名戴帽的四类分子继续评审,表现好的予以摘帽。1978年,牟平县“五五”办公室(“五五”即中共中央55号文件),对全县222名错划为“右派”的人进行纠正,并妥善安置其工作和生活。至1980年3月全部纠正结束。次年,公安机关对四类分子进行摘帽工作,全县四类分子741名,其中摘掉帽子的722名,纠正错划戴帽的8名,继续戴帽改造的11名,至1983年全部摘帽。四类分子摘帽后,其本人成分视其职业或称“社员”,或称“工人”,一律享受公民权。
八、预防犯罪
在社会治安管理中,公安机关结合办案,采取宣传、帮教等多种形式,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使其知法、守法、用法。1980年以来,公安机关在基层建立由家庭、社会、单位等方面组成帮教小组,对一般违法犯罪人员和违法青少年进行帮教工作。全县帮敦对象89人,表现好的占70%以上。同时、对机关、农村、学校、企业等重点要害部门推广落实了门窗加固、技术报警、消防器材和住宿守护的“四配套”防范措施,有效地防止了案件的发生。1981年11月,牟平县城镇社会秩序综合治理办公室成立,从县直各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治安、交通、市场、镇容卫生四个小分队,对城镇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城镇治安秩序明显好转。
九、经济文化保卫
1950年,牟平县县属企业部门内部均设立了保卫委员。次年12月,撤保卫委员,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1961年,又建立护仓、保厂、护路、护线等小组140多个。至1983年,全县厂矿企业单位设保卫科的15个,配备专职保卫干部的59个,配备兼职保卫干部的133个。在经济文化保卫工作中,公安机关组织保卫干部,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落实内部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开展安全预防,维护内部生产和工作秩序,使多数内部单位没有发生刑事案件。
十、查处治安案件与治安行政处罚
1957年10月,牟平县公安机关在象岛、莱山试点,宣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接着在全县实施执行,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在看守所内单设治安行政拘留室。1960年底停止执行《条例》。1979年恢复执行,并成立县公安局治安行政拘留所。l984年底,按照公安部《关于查破和处理治安案件的通知》规定,对扰乱公共秩序、流氓滋扰、殴打伤害他人、偷盗诈骗和利用迷信骗取财物、卖淫奸宿、赌博、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伪造证件票券等20种不可以刑法处理的案件立为治安案件,由派出所或指导基层治保组织进行调查。查清后,大部分在基层进行批评教育、包赔损失等酌情处理。1985年,新建拘留所办公室和拘留室。是年,发生案件88起,违反治安管理案件160人,其中行政拘留450人,罚款1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