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审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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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牟平县法院
民国元年(1912),牟平县设审检所,置帮审l员,专司审判。另设检察1员,由民政长兼任。民国2年,裁审检所,设承审员。民国18年(1929),牟平县法院建立,县长兼理检察事务,另委审判官员,司审判事。复委检察官1员(系县长负责事务),并设书记员、录事、检察吏、承发吏等职官。民国22年(1933),取消县法院,改由县政府兼理司法。高等法院委任承审员。并置书记员、检验吏(似今法医、刑侦)、执达员各2人。法警由政警兼充。重大案件,由县长与承审员共同合议裁判,直属山东省高等法院。普通案件由承审员单独裁判,直属福山地方法院。
民国26年(1937),县设司法处。有主任审判官、审判官、主任书记官、学习书记、管狱员兼看守所长各1人。
二、牟平县人民法院
民国30年(1941)1月,牟平县抗日民主政府司法科成立。设科长1人,科员(审判员)、书记员、传达员若干人。民国33年5月,县司法科下设“徒刑犯人训育所”(后改称劳教所),设所长1人,看守员若干人。1951年3月,县司法科撤销。
1951年3月,牟平县人民法院建立。内设刑事组、民事组、行政组、问事处。1953年l2月,问事处更名为人民接待室。1955年3月,刑事组、民事组、行政组分别改为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秘书室。1956年8月,县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委员5~7人。法院院长主持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1958年11月,县法院随牟平县并入烟台市而撤销。次年11月随复县而恢复。
1966年9月,受“文革”冲击,县法院陷于瘫痪。次年2月,县法院与公安局、检察院合并成立县政法委员会。
1973年6月,牟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建立,内设办公室,刑事庭、民事庭、人民接待室。1980年7月,增设刑事审判第二庭。1982年6~7月增设经济审判庭、执行庭。1984年5月,撤销人民接待室,其工作由民事庭兼管。
人民法庭 1951年,县政府建立一处流动法庭。初建时驻宁海区(现为芝罘区初家镇)。同年1月,在流动法庭的基础上,成立牟平县人民法庭,干部9名,并成立了由5人组成的审判委员会,是年9月撤销。
1953年8月,县政府在观水村、草埠村、尺坎村、新华里、午台村成立牟平县普选人民法庭,抽调有关部门干部16名。次年4月撤销。
1954年7月建立3处牟平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每庭有庭长、审判员各1人。l955年11月撤销。
1958年,县政府设院格庄、观水、玉林店、水道、莱山、高陵、姜格庄、王格庄、解甲庄人民法庭。1958年11月随撤县并入烟台市。市人民法院在牟平设立牟城、玉林店、观水、冯家和育黎人民法庭。次年12月,复县后撤销。同时设玉林店、观水、冯家、育黎人民法庭。1960年1月,设莱山、水道法庭。1962年1月,冯家和育黎人民法庭划归乳山县人民法院管辖。1966年9月,设姜格庄、高陵法庭。1980年11月,设王格庄法庭、1983年5月撤销。至l985年底,牟平有观水、玉林店、宁海(城关)、莱山、水道、高陵、姜格庄、解甲庄8个基层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