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检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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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8月,牟平县人民检察署成立。设检察长、副检察长各1人,检察员2人,书记员1人。1955年1月,改县检察署为牟平县人民检察院,内部只设检察委员会,直属上级人民检察院。1957年4月,检察院内设刑事侦察、侦察监督和监判监督组。次年3月,改为反革命案件侦察组、普通刑事案件检察组、刑事侦察组。同年11月,检察院随牟平县撤销并人烟台市。
1959年12月,检察院随复县而恢复,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检察员11人,秘书、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各1人。1966年9月,检察院受“文革”冲击而瘫痪。次年2月,检察院与公安局、法院合并成立县政法委员会。
1978年6月,县检察院重新建立。上下级检察机关不再实行垂直领导。次年11月,检察院内设办公室、刑事检察一股和二股及法纪检察、经济检察、监所检察股。1982年4月,增设控告申诉股和政工、技术二科。至1985年,全院共有45人。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