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编 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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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宁海州署巡警局掌管户口、禁戒、缉捕、狱罚等事宜,设刑名官以状为凭证审理刑、民事案件。
民国元年(1912),县知事兼任警察所警佐,掌管户口、卫生、礼俗、捕匪、禁烟、禁赌等事宜。民国17年(1928),县始设法院,县长兼理。民国29年(1940),中共牟平县委社会部在境内进行秘密锄奸反特。次年,社会部、司法科、公安局,侦破了破坏抗日的了缘和尚案和反动组织暗杀团。
建国初,人民公安机关整编,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署先后成立,司法机构逐步健全。建国初至l956年6月,公安、检察、法院积极配合,集中力量镇压反革命,逮捕、关押和群众管制牟平境内残存的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道首等反革命分子1000多名。同时,还接收、处理从城市解押回来的反革命分子50名。1957年以后,在乡的各类反革命分子基本被肃清。有力地配合结束土改、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和抗美援朝运动的顺利进行。
牟平县政法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重点历来是杀人、放火、投毒、强奸、抢劫、爆炸、重大盗窃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建国后至1985年,牟平县刑事案件的发生出现四个高峰期:第一高峰期是1950~1953年,社会秩序混乱,年均发案241起,重点打击破坏“结改”和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犯罪分子,破案率为27%。第二高峰期是l960~l961年,年均发案184起,其中盗窃案件l57起。重点打击破坏生产救灾的各种犯罪分子,破案率达到70.2%。对盗窃生产队集体粮食、花生等自己食用充饥的,归案后,经教育一般免予刑事处分。第三高峰期是l972~1975年,由于“文革”中的无政府状态流毒的影响,使一度下降的刑事案件又回升,年均89起,重点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农业、工业、国防、科学技术现代化建设的犯罪分子和流氓犯罪分子以及流窜犯,破案率为75.6%。第四高峰期是l980~l984年,因受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影响,经济案件、盗窃、强奸、凶杀案件上升,一度灭迹的卖淫、赌博案件又有发生。社会秩序一度混乱。年均发案90起,其中盗窃案件47起,强奸案件28起,凶杀案件4起,其它案件11起。县委、县政府按照党中央部署,开展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和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重点打击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各种犯罪分子,破案率上升到81.8%,社会秩序基本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