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海政发〔2014〕65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海阳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海发〔2013〕18号),进一步深化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2014年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71号)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烟台市2014年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烟政办发〔2014〕6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一)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在全面清理现有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10月底前编制完成我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经市政府研究后,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与上级部门、单位沟通,确保同一审批事项的名称、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相对统一。今后,凡未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政务办)
(二)继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把海阳建设成为烟台乃至全省行政审批项目最少、行政效率最高的县级城市之一”要求,加强与烟台市对口部门沟通对接,研究提出取消非行政许可事项意见,于11月底前报市政府审改办。
削减行政审批事项要注重改革实效,重点取消和转移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社会管理等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激发经济内生动力和社会创造力。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部署要求,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对接,全面清理调整现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确保年底前完成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办、市监察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三)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改革。精简和规范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无法定依据的一律不得实施。1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提供便民服务。严格控制新设前置审批,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新设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不再新设。(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二、认真做好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
国务院、省政府和烟台市政府明确要求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全部取消。国务院、省政府和烟台市政府明确下放的审批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与上级有关部门、单位对接,制定衔接落实方案,明确审批办法、办事指南、责任人员、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并及时报送市政府审改办备案。省政府和烟台市政府决定转移给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我市相对应的事项也需转移给社会组织;凡在法律范围内市场机制可以有效调节、社会组织可以自律解决、公民法人可以自主决定的事项,政府不再管理。
要切实做好国家、省、烟台市下放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承接后事项原则上都要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适合下放到乡镇一级办理的,要下放到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要加强与原实施机关的工作衔接,明确审批规范和要求,落实审批职责和具体办法。(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三、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一)继续推进集中审批。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逐步将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并将该机构集中到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即逐步实现部门行政审批权向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授权到位,行政审批事项在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办理到位。要继续推行“两集中、两到位”工作,确保2014年12月底前政务服务中心(含政府部门、单位单独设置的政务服务大厅)既受理又能办理的审批事项比例需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务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二)优化审批流程。各有关部门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制定详细的服务规范和标准,理顺内部运行机制,规范内部办理程序,逐项编制审批流程图,做到事项名称、申报材料、审批要件、审批流程、审批时限、审批收费等标准化、规范化,并向社会公开。通过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力争将审批事项办理时限比法定时限平均压缩70%以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对每一个审批事项,逐一落实审批责任,明确
审批事项的具体经办人、责任人、联系方式、承担的责任,并向社会公示,便于群众监督和责任追究。(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务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三)创新审批方式。积极推广并联审批、联合审批、网上审批等方式方法,深入实施首问负责、限时办结、服务质量承诺等制度,为群众办事提供更多便利。扎实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再造,在项目立项、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实现联审联批。(责任单位:市政务办、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出台《海阳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程序、机制等内容。各部门、单位要转变管理理念,改进工作方式,对照行政审批事项,逐项建立监管制度,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根据其性质、内容和要求,进一步完善监测体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防止监管“缺位”。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依法依规实施审批,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及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强化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管。对转移给社会组织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强指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行政审批活动。(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四、建立行政审批管理长效机制
(一)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相关信息,提高目录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今后,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审批目录开展行政审批工作,一律不得在目录之外私设行政审批项目或以其他名义进行变相审批,防止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违反规定的将追究相关责任。(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
(二)强化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实施审批各环节全程监督,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对审批不规范造成国家、社会和企业损失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责令依法赔偿有关损失。探索社会公众发挥监管作用的渠道和途径,加快构建行政监管、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完善行政审批投诉受理、调查、处理办法,充分运用电子监察系统开展行政审批效能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设定、实施行政审批行为。(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务办、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
(三)推进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深化我市行政审批网络运行系统应用,依托我市网上审批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规范、整合各部门、单位已有行政审批业务系统,实现行政审批事项全范围、全过程管理和电子监察。探索建立网上集中受理和部门、单位分别受理相结合的行政审批服务形式,逐步实现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网上申报、办理、回复。(责任单位:市政务办、市监察局、市编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四)强化考核评估。健全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估办法,采取日常情况调度、现场检查、信息交流、问卷调查或网络调查等方式,对各部门、单位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12月底前将本部门、单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和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汇总情况报市政府审改办。(责任单位:市考核办、市编办)
五、切实抓好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将此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明确工作进度,强化工作措施,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搞好协调配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保证改革工作有序衔接、有效推进。
(三)注重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热点问题,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大力宣传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典型经验,营造改革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