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决定
海政发〔2013〕59号
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烟台市及下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的批复》(鲁政字〔2013〕52号)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决定》(烟政发〔2013〕23号),现就我市开展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开展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意义
开展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是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重点内容,是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通过行政复议委员会,推进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实现集中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利于整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增强行政复议权威性、专业性和公信力,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实施时间、范围和内容
(一)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集中行政复议权单位,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除外)的行政复议职权由市政府统一集中行使,集中行政复议权单位不再受理、裁决行政复议案件。
(三)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理、集中决定”,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集中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集中行政复议权单位仍负有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的职责。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开展前,集中行政复议权单位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仍由该单位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
三、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重要性,加强与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协调配合,及时修改行政执法文书,准确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渠道和期限,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行政复议权。
(二)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要健全配套制度和工作措施,加强开展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宣传指导,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扎实稳步推进。
(三)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集中行使行政复议权,确保2013年10月1日与烟台市政府同步开展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
(四)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权决定,确定专人负责管辖范围内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审查、提出初步意见等工作,市政府将把各单位、各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纳入全市依法行政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