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海阳市委 海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转方式调结构相关配套政策的意见
海发〔2015〕6号
(2015年5月18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为适应新常态下经济发展变化和特点,鼓励企业转型升级,支持新型产业加快发展,扶持新上技术改造项目,推动我市经济结构转调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项目支持范围
市内工业生产企业(包括高新技术、节能减排、自主创新、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三产服务业(包括文化、旅游、仓储、物流、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电子商务等)中的新建、续建项目,现有企业上规模、扩产能,中小企业培育,房地产转型升级,以及我市鼓励支持发展的毛衫创新园、汽车配件园等项目。不包括新上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新引进项目建设
1.实际投资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类项目和实际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三产服务业类项目,由项目引荐单位提交项目推进委员会研究确定后,可享受我市财政政策相关支持补助。
2.项目实际投资额指当年新上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土地投资,以考核办认定为准(外资企业外商投资部分按1.2倍计算)。
三、现有企业扩规模、扩产能
3.鼓励现有企业扩大产能、扩大销售或实施增资、扩股(技术改造、研发创新、节能减排类除外)。实际投资(指当年投资且不包括土地投资,下同)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类项目和实际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三产服务业项目,由属地部门提交市项目推进委员会,在融资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四、房地产转方式调结构
4.支持房地产转方式调结构,支持投资方由住宅地产或单纯的度假地产向养老、康复、文化、体育等地产转变。因经营方式改变、房型结构改变等而扩大投资的,由住房中心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提交项目推进委员会给予相应扶持。
五、中小企业培育
5.支持和帮助现有中小企业、新落户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对符合海阳发展战略需求的企业和项目,市政府通过建立中小企业资金池、产业扶持引导基金或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等多种方式,协助其解决融资难问题。
六、现有企业培强做大
市政府成立产业扶持引导基金。有偿使用部分按产业扶持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使用;无偿使用部分按本政策相关补助标准执行。
(一)企业技术改造
6.支持现有企业特别是新能源、机械装备制造、海洋工程、电子信息、生物科技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类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立项、环评等手续齐全,经认定合格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补助。
对新兴产业类企业实施的年内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含)且生产性设备投入500万元(含)以上的单个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传统产业类企业实施的年内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含)且生产性设备投入800万元(含)以上的单个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入额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无银行贷款的视同贷款)计息的2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设备投入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
(二)企业自主创新
7.鼓励企业研发创新,建设科技支撑平台,支持企业获取自主知识产权。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烟台市级工程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由烟台财政拨付)、40万元(由烟台、海阳财政各拨付50%)、1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助。
(2)对创建院士工作站的企业,除了享受省、市补助政策外,市财政给予2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
(3)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科技部门优先向国家、省、市推荐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
(4)对成功申请国际专利,每项给予2万元的补助,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每项给予5000元的补助,对企业拥有发明专利维持5年以上且具有较好市场价值的每项补助5000元。
(5)支持企业与大院大所合作。与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985”、“211”工程高校合作建立研发机构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经费补助。
8.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创新。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烟台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
(三)企业节能减排
9.对年度内获得国家级实用新型专利的节能减排新技术,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发明专利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产品和设备推广目录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列入山东省推广目录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企业当年实现节能量150吨标准煤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
10.对新注册成立且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合作模式实施节能改造的企业,按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5%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资金不超过30万元。对新获批的国家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对实施能源审计、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的企业,按审计费用的50%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不超过30万元。对获得山东省节能环保产业基地或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对获得烟台市节能环保产业基地或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资金补助。
11.淘汰落后产能。对执行国家《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采用高效电机,淘汰落后电机,推动企业电机能效升级项目,按照淘汰每千瓦30元给予补贴(已享受上级补贴项目除外),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等,按其实际淘汰固定资产总额的6%予以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60万元(已享受上级补贴项目除外)。
12.企业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对列入烟台市级循环经济示范单位、再制造示范企业、省级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计划、省循环经济典型模式案例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5万元、10万元、10万元资金补助。对获得省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对认定为烟台市级以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给予5万元资金补助。对获得省级以上清洁生产示范(优秀)企业的,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对具有清洁生产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按照单个项目不超过总投资的15%给予资金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已享受上级补贴项目除外)。对具有显著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的中、高费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单个项目不超过总投资的10%给予资金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已享受上级补贴项目除外)。对海水淡化生产及应用项目,按照总投资额8%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3.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对全市所有做出减排贡献的单位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以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削减量进行计算,其中COD按照2000元/吨,氨氮按照5000元/吨,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均按照3000元/吨,污染物削减量以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认定数据为准。对年度内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予以补贴。以上单项补助资金额不超过30万元。受补助企业与市政府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必须完成规定的目标任务且无重大污染事故发生。
14.对新上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投产后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银行贷款利息额的30%予以贴息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四)实施品牌战略
15.鼓励企业自创品牌。每获得一个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给予50万元的奖励;每获得一个山东名牌产品、山东著名商标,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续展成功的山东省著名商标每件奖励5万元。对注册成功的茶、毛衫(针织服装)类商标每件补贴1000元;注册成功的国际商标每注册1个补贴2000元。
16.鼓励企业加大产品宣传推介力度。参加海阳市政府(包括针织毛衫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的“广交会”、“上交会”,按其展位费的30%给予补贴,展位费补贴单项不超过15万元。
17.支持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凡是当年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认证)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三品一标”认证的,每获得一个分别给予5000元、1万元、1万元、1.5万元补助。
18.对当年发展5亩(含)以上且符合技术标准的集中连片无性系茶园,经验收合格,每亩补助不高于600元;对当年发展50亩以上无性系标准茶园所在镇(区、街道)进行补助,每发展1个给予所在镇(区、街道)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
(五)旅游业发展
19.对被山东省旅游局评为山东省旅游强乡镇的给予4万元补助,对被国家旅游局评为国家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给予2万元补助,对被山东省旅游局评为省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给予1万元补助;对获得省级特色旅游村的给予2万元补助,对发展农家乐、渔家乐特色餐厅10-20家、21-50家、50家以上的村庄,分别给予3万元、4万元、5万元补助;对旅游特色村中被评为5星、4星、3星山东省好客人家农家乐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5000元补助;对被评为省级金、银、铜牌旅游购物商店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5000元补助;对被评为省级精品采摘园的,给予1万元补助;对新成立乡村旅游合作社的,给予1万元补助;对新投入建设汽车露营地、休闲渔业,符合省、市规定标准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
20.鼓励景区(点)、酒店等旅游企业评A升星。对新评定为国家2A、3A、4A、5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补助;对新评定为国家三星、四星、五星级饭店、餐馆,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补助;对新评定为3A、4A、5A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补助;鼓励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对引进国内五强、国际五十强先进管理公司的酒店,给予5万元补助。
21.鼓励旅游企业和个人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包装精美、便于携带的土特产品、手工艺品、纪念品等旅游商品,对在国家、省、烟台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设计评比中获奖的旅游企业和个人,分别补助2万元、1万元、0.5万元。鼓励社会力量在游客集散地、南部新区及景区(点)开办旅游商品专营店,并经旅游部门认定挂牌,对于新引进的大型旅游商品专营店,面积超过500平方米以上、商品货值超过500万元、年销售收入超过100万元的,补助企业3万元。
(六)金融保险业
22.鼓励引进、申办金融机构。引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入驻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并开业的,一次性补助银行开办费20万元;鼓励投资咨询、资产评估、产权交易、风险投资、会计、审计、法律、担保、保险等具有法律资质的中介服务组织进驻我市,对在本地注册纳税的上述中介服务组织,当年实现税收1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23.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次实现直接上市、买“壳”上市的(上市公司注册地在海阳)、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的,市政府分别给予80万元、60万元、40万元的补助。对全市第一家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实现上市的企业,再额外补助50万元。
24.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现挂牌的企业,分正式递交申请材料、实现挂牌两个阶段按10万元、40万元额度分步给予补助。“新三板”挂牌企业到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上市的,按第23条执行,补助资金须扣除“新三板”享受的补助金额。企业在省内资本交易市场挂牌并实现融资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
25.企业在境内外实现上市后,企业上市主管部门和属地单位可分别按融资金额的10%计入达标项目考核。
七、优化发展环境
26.对引荐人的补助,指2015年新引建、新开工的项目。
(1)当年单体项目域外、境内固定资产考核投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陆上风电、光伏类除外)、实际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三产服务业项目(房地产类除外)。对引荐人(国家公职人员除外)引进工业生产性项目给予补助:3000万元(含)以上按0.2%、5000万元(含)以上按0.4%、1亿元(含)以上按0.6%计算;对引荐人(国家公职人员除外)引进三产服务业项目给予补助:1000万元(含)以上按0.2%、3000万元(含)以上按0.4%、5000万元(含)以上按0.6%计算。引荐人补助自项目投产运营后拨付,原则上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
(2)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建筑面积当年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或在校生规模达到3000-10000人(含)的,对引荐人(国家公职人员除外)一次性补助20万元;建筑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或在校生规模达到10000人以上的,对引荐人(国家公职人员除外)一次性补助60万元。
27.对主要引荐单位补助。新引进域外、境内单体项目当年考核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型项目(包含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三产经营性项目1000万元以上,对主要引荐单位按0.2%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用于对外宣传推介海阳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
28.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收费标准。对新引荐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抽调精干人员,组成项目推进专门小组,靠上跟踪服务,努力打造亲商爱商、安商富商软环境。
八、其他事项
29.对总部经济、基金类以及意见中未涉及的港口及临港产业、休闲农业、高端人才引进、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等其他事项,市委、市政府将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相应扶持政策。
九、附则
30.本意见由市项目推进委员会负责解释。由市考核办、发改局、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环保局、农业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渔业局、旅游局、金融办、政务办、住房中心、果业中心等部门在市项目推进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实施。
31.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本意见中单一项目补助就高补助其中一项。符合本意见、未及时执行的政策在2016年度继续执行,以前政策与本意见不相符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