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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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烟台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 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以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标;坚持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建立养老金领取标准调整机制;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和土地保障相结合;镇区街道、村居的各种养老补助办法逐步向农保制度过渡;保障水平逐步与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 常住户口在本市的下列居民可以按本办法参加新型农保:
(一)20到59周岁农村居民;
(二)20到59周岁未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非农村居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把农保工作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基金运营监管和风险预警机制,实时监控农保基金的规模、运营和流向。
第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全市的农保工作。负责农保工作的规划、指导,各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和服务,各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六条 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是全市农保业务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全市农保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考核及奖励,负责保费的收缴、支付和其它各项管理工作,督导镇、村两级管理机构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农保工作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辖区农保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镇区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本辖区保费的汇集上缴、手续的审核办理和档案的保存管理,指导村级农保代办员开展各项业务工作。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是本村农保工作具体组织者、实施者。负责制定本村(居)农保工作实施方案及集体补助办法,组织发动村(居)民投保,按规定选配村级农保代办员。村级农保代办员负责本村(居)保费的收取、养老金的启领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农保财务、基金运营、经费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农保经办机构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再提取管理费用。根据农保工作的特殊性建立激励机制,保障经费需求。
第十条 市审计局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农保基金运营和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农保基金的筹集
第十一条 农保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村集体或社区补助;
(三)财政对投保农民的补助;
(四)农保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五)社会捐赠等其它收益。
第十二条 个人缴费设最低缴费标准。最低缴费标准,按达到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领取标准所需要的积累总额分摊到余下的缴费年限确定。
第十三条 个人缴费可以按年缴纳,也可以一次性大额缴纳。
第十四条 市财政应根据财力情况,对符合最低缴费标准规定的参保人员给予适当补助,财政补助总额要随经济发展逐年增加。具体补助办法由农保经办机构制定,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村级集体,应积极筹措资金,对参保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 被征地村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生活保障问题,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农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助等分别记入个人账户,进行实账管理。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的计息标准,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分段和复利计息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以公安部门统一颁发的身份证号码和市农保处统一编制的保号为准,实行双重管理,终生不变。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持本人的农村养老保险缴费证以及身份证通过农保经办机构可查询有关个人账户的相关记录。

第五章 养老金的领取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从年满60周岁(不分男女)当年一月份开始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
第二十二条 市农保经办机构依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按积累总额、领取期间的给付利率和60周岁以后的平均余命,计算养老金的领取标准。
第二十三条 逐步建立农保领取标准调整机制。 
第二十四条 养老金由农保经办机构统一按月或按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人员持农保经办机构发放的有关凭证到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五条 领取养老金不满10年身故者,按初次领取标准测算10年应领取的金额,不足10年的未领取部分,根据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意愿可以一次性继承,也可以继续按月或者按季度领取。
第二十六条 养老金领取者身故后,村代办员或其直系亲属应在当月到镇级劳保所或直接到市农保处为其办理注销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领取的养老金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养老金的权益不得转让、抵押和还贷。

第六章 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和退保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口迁移的,迁入地可以接纳农保保险关系的,经本人申请,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之转移;迁入地不能接纳保险关系的,可申请办理退保。
第二十九条 缴费期间退保的,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纳部分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退保利率计算出退保金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或继承人(受益人)。其中,财政补助及集体补助不退还本人,缴费期间身故的,退保金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

第七章 农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农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农保处设立农保基金收入帐户和支出账户,负责基金的收缴、支付及核算;设立基金运营风险准备金和给付风险准备金,提高自身的抗风险能力。财政局负责基金的管理,保障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兑现。农保经办机构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基金运营渠道、程序等提出运营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农保基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投资企业、截留、挪用、抵押、担保、平调和侵占。市农保处要及时将农保基金存入财政专户。
第三十二条 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农保基金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人大和政府报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以伪造有关证件或其它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由经办机构负责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关部门、机构及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金流失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回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16日海阳县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的《海阳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