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拾金不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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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还遗金 清代,薛广文之仆人彭某,路拾遗金十二两及质券两张,“坐待失主,印证还之。其
人请分其半,不受,并不告以姓名”。
解放以来,拾金不昧的美德在本县蔚成一代新风,拾物、拾金交还原主者不胜枚举。1982年全国
第一个“文明礼貌月”活动中,涌现出拾金不昧的青少年200多人次。
金还失主 1982年7月16日下午五时许,县商业局统计员刘炳金(共产党员),在东村跃进桥拾到手
提皮包一个,内装现金1927.77元,有价值的单据18张,计币1470元,盖有东村公社信用社公章的空白
存款单44张,立即交给派出所。经查,系东村公社信用社业务员于吉宝所丢,印证无讹,归还失主。
中共海阳县委表彰了刘炳金拾金不昧的可贵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