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变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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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人口为征丁银、出徭役的依据,故归户房管理。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规定“人丁常额,续生
永不加赋”后,人口管理一度松弛。
北洋军阀政府时期,本县人口管理处于混乱状态。国民政府建立后,经民国18年 (1929年) 、民国23年
(1934年)两次人口清查,始有较确切数据,并将人口管理列为施政要务。人口的死生出入,须报财政
局、公安局注册备查。民国29年(1940年),实行保甲制度,对人口管理增添两条内容:一为抽征壮丁,
二为防止“赤化”。
县抗日民主政府建立之初, 即重视人口管理工作,严格规定:凡解放区内部迁移者,须持原村政府
(公所)证明,审查无疑,方可居住;由敌占区迁入者,须由公安机关核准,始能暂住或定居。1950年
以来,逐步建立了常住人口登记制度。1954年,全县建立了户籍簿及迁入、迁出、出生、死亡、婚嫁、
收养、寄居人口的申报制度,并普遍建立了户口卡片。建国后,县政府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得力
班子,进行了三次人口普查,整理成系统资料归档存查。一年一度的人口统计,1955年以前由民政局
办理,后由公安局负责。对日常人口登记工作,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登记条例》,对生
死、出入、常居、暂住的人口认真登记。公安机关对有反革命嫌疑、刑事犯罪活动、危害社会治安行
为的人,列为重点人口进行管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户籍工作受到冲击,一度中断。1976年以来,恢复人口管理制度。1982年全县
人口普查后,户籍管理制度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