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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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县级考试有月课、岁试、科试、县试诸种。月课。教谕每月初二日召集诸生,在文庙明伦
堂或学海书院树百堂,朗诵《训饬士子文》及卧碑诸条,然后命题考试。按成绩发奖,试卷送省学政
备查。除丁忧、患病、游学、事故外,“不应月课三次者戒饬,无故终年不应者黜革”。岁试。三年
进行两次,县内增生、廪生等员都需参加考试。分六等定优劣,一、二、三等受奖,四、五、六等受
罚,或黜革。科试。每届乡试之前,省学政巡回所属各县进行考试。意在选取优等生员参加本省乡试。
“欠考,勒限补行。三次欠考,黜革。后宽其例,五次以上乃黜”。县试。由知县主考,试期多在农
历二月。应试人向县署礼房报名,填写姓名、籍贯、年龄、三代履历,并需本县廪生保结。一般考五
场,分别考试八股文、试贴诗、经论、律赋等。取中者方可参加府试。县试第一名为案首,余者为童
生或儒童。以上考试制度,均于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废除。
兴办学堂后,考试分为五种:临时考、学期考、年终考、毕业考,升学考。临时考试无定期。学
期,年终、毕业考试分数与平日分数平均计算。年终考试及格者升级;不及格者留原级补习;下届再
考,仍不及格者退学。其中,毕业考试最为重要。考试时,由所在地方长官会同监学和教员主考、监
考。评定分数实行百分制,80分以上为最优等,60分以上为优等,40分以上为中等,20分以上为下等,
谓之及格,20分以下为最下等,勒令出校。学生品行为第一要义,监学、教员随时稽察,评定分数,
与学科分数合算。高等小学堂毕业,分别奖以廪生、增生、附生学位;初等小学属义务教育,不予奖
赐。
国民政府管理时期,考试分为月考、期考、年终考、升学考、毕业考,仍实行百分制。90分以上
为优等,80分以上为甲等,70分以上为乙等,60分以上为丙等,谓之及格,59分以下为丁等。年终考
试获优等者,或班内前三名,学校发给奖绩金。
县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后,实行月考、期考、毕业考。1944年增加平日考查,操行评定为甲、乙、
丙、丁四种。
建国初期,考试制度不变。1953年,在朱吴完小试行五级记分法,以三分为及格,四分良好,五
分优秀。1955年,在全县推广。1959年,恢复百分记分法。学生成绩考查方式有平时考查、学期考查、
毕业考查、升级留级考查等。平时考查:教师平时口述和笔试问题叫学生口答和笔答,随时记绩,为
期终成绩的参考;学期考查:学期考试分数占70%,平时分数占30%;毕业考查:于学生毕业时,就
毕业考试分数与肄业期间每次期考的分数结合起来,作为毕业总分数;升级、留级考查:修业一学年,
各科及格者准予升级;不及格者教师应予补习;补考后,语文、数学仍有一科不及格或其它两科不及
格者,应予留级。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废除了正常的考试制度,考试方法强调以开卷为主。1971
年,实行开卷与闭卷相结合、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相结合、教师和学生评卷相结合的考核方法。粉碎
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各校恢复正常考试制度。
1978年,学校工作的重点移到教学上来。各校除正常考试外,增加单元考、抽科考、会考、统考、模
拟考等。考试频繁,加重了学生的负担。1981年后,取消会考、统考等,恢复平日考查及月考、期考、
学年考、升学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