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学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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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光绪末年,按《钦定学堂章程》规定:“小学堂分高等、寻常二级。儿童自六岁起,受蒙学四
年,十岁入寻常小学,修业三年。此七年为义务教育。十三岁入高等小学,三年卒业,为'四·三·
三'制。春季始业。”
民国4年(1915年),改初等小学为国民学校,四年毕业;高等小学三年毕业,为 “四·三”制。
民国12年(1923年),合国民、高等小学为一,分初、高两级;初级四年毕业,高级二年毕业,为
“四·二”制。
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初期,分低、中、高年级,各二年,为“二·二·二”制。1944年起,实行
“四·二”制。
1953年,全县小学一律改为秋季始业。五、六年级提前或推迟半年升级、毕业,一至四年级推迟
半年升级或毕业。
1968年起,全县小学实行五年一贯制,并改为春季始业。1974年,复为秋季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