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区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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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21年(1932年),六个区皆设教育管理员一人,负责区的教育工作,延至民国28年(1939年)。
1941年,县抗旧民主政府成立后,区设教育助理员,由中心小学校长兼任。1945年,区教育助理
员由兼职改为专职,时置助理员11人。后随区划变动,每区设教育助理员1人。
1950年,区设文教助理员,1950年2月撤销,由中心小学校长代管区文教工作。1958年,各人民公
社复设教育助理员1人,设扫盲干事1人。之后,随县教育机构变动,其名称相应改变。1984年,裁公
社,设乡镇,全县23处乡镇均设教育助理员、扫盲干事各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