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警备队、保卫团、民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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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备队 民国7年(1918年),县公署组建警备队,置总队长1人,辖三个分队,专司剿匪、缉捕等
事宜。民国10年(1921年),警备队改为警察队,总队长改为大队长。民国15年(1926年),警察队复改为
警备队,大队长仍为总队长。民国17年(1928年),国民党县政府取消警备队,组建民众自卫团,县长
兼任大队长,设副大队长1人,辖三个排。次年,民众自卫团复称警备队,由县长兼任,总队长,设
教练、分队长各1人,辖三个排。
保卫团 民国18年(1929年)春,军阀刘珍年命海阳县县长在全县组建保卫团,镇压“大刀会”。
全县12个区相继办起保卫团,县长任总团长,各区设区团长。每个区团50余人,全县600余人,枪600
多支。
民团 民国19年(1930年),取消警备队、保卫团,改编为民团,县长兼任大队长,设副大队长1人,辖
三个中队。民国23年(1934年)后,逐步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