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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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时,盛行早婚及买卖、包办婚姻。结婚年龄一般是男十六七岁、女十三四岁,亦有“十八岁大
姐九岁郎”的情况,不管男女本人是否愿意,概由家长包办。
解放后,提倡婚姻自主,但由于战争影响,结婚基本仍是从习择配。只在发生婚姻纠纷时,由区
民政助理员本着男女平等的原则调处。提倡新事新办,免去繁文缛节,反对铺张浪费,包办、买卖婚
姻及早婚等陋习,日渐革除。
建国后,根据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0岁,女年满18岁。直系血亲和有生理缺陷及患有花
柳病、麻风病等不准结婚。男女结婚、离婚和复婚,双方持大队(村)或本工作单位介绍信,到当地政
府进行登记,经审查符合条件者,发给结婚证或离婚证。
1953年,海阳县始行结婚登记,由民政科办理。1955年8月,按省民政厅“关于推行由乡镇和街道
办事处办理婚姻登记工作意见”的精神,在四个乡镇进行婚姻登记试点工作。是年,到政府领取结婚
证书的4678对,离婚的463对。
1955年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登记手续后,买卖、包办婚姻日益减少。寡妇有了改嫁自由,童
养媳也得到解放,早婚逐年减少。
1970年,婚姻登记与计划生育工作密切结合。各公社采取定期集体登记、办学习班等形式,提倡
晚婚,全县男女实际结婚年龄一般为男25岁,女23岁。1980年后,按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22
周岁,女20周岁。
1983年3月开始,公社(乡镇)婚姻登记工作,一律由民政助理员依法办理,纠正了以往婚姻登记工作的
混乱状况,避免了以晚婚年龄代替法定年龄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