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农村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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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 解放初期,党和政府对农村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者,发给数量不
等的救济款。1952年,上级拨给海阳建设费5500元,以济社会福利之需。1957年,农村开始实行“五
保”(保吃、住、穿、用、医疗) 。1958年,全县有“五保户”2678户,3320人。各大队采取“三定”
(定额供给粮、草、款),对他们的生产、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对完全丧失劳动力的530户、663人全部
包下来。1963年开始,对“五保户”的社会救济,由大队公益金开支,标准为一般社员平均生活水平。
是年,全县补助“五保户”劳动日11.26万个,补助粮5.82万斤,救济款4.12万元。1979年,全县享受
五保的550户,657人。供给补助形式分两种:一是分散供给(占大部分),大队固定专人服务到家。二
是办敬老院,实行集体供养。1980年,对全县550户“五保户”除解决口粮外,每月还发给生活补助费
3元。 1984年, 全县享受五保的1006人,每人每年平均发口粮497斤,生活费257元。生活不能自理的
“五保户”,由专人照顾或亲属照顾,部分进了敬老院。1985年,除20%以上的“五保户”进敬老院
外,尚有800人仍在农村分散供养。
敬老院 1958年人民公社建立后,全县盲目办起586处敬老院,入院人数15607人。1960年减少到86
处,入院人数903人。1961年全部停办。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办敬老院,吸取了过去的经验教训,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在社队
具备一定经济条件的基础上,配备好服务人员,按照要求进行办院。1985年,全县乡镇办敬老院9处,
村办敬老院9处,入院总人数202人。同年,民政局转发市《乡镇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并推广了小
纪、凤城敬老院“以副补院”的经验,进一步巩固发展了敬老院。

海阳县敬老院选年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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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份 │ 村办敬老院 │ 乡镇办敬老院 │ 住 房 │ 管 理 ┃
┃ ├────┬─────┼─────┬─────┤ 间 数 │ 人员数 ┃
┃ │ 处数 │ 入院人数 │ 处数 │ 入院人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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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 │ 5 │ 32 │ - │ - │ 27 │ 7 ┃
┃ 1983 │ 11 │ 37 │ - │ - │ 30 │ 11 ┃
┃ 1984 │ 12 │ 64 │ 2 │ 50 │ 96 │ 21 ┃
┃ 1985 │ 9 │ 62 │ 9 │ 140 │ 394 │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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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工厂 1984年,全县始办社会福利工厂14处,675人从业,其中残废者335人,占从业人员的50
%。 1985年上半年, 福利工厂增加到32处,1332人,其中残废人员671人,占50.4%;贫困户301人,占
22.6%;优抚户360人,占27%。兴办福利工厂的资金,主要通过集体投资、银行贷款的方法解决,民
政部门给予适当的扶持。经营项目有乳粉、冻粉、烤鸡、水泥制件、豆制品、皮鞋、塑料、鞭炮生产
及面粉加工、木器加工、电器维修、缝纫、理发等。
农村“三老”补助 国家定期补助 1985年,海阳县始对农村老党员、老干部、老英模实行定期
补助。根据山东省委(1984)第19号文件精神,本县对“三老”的补助范围及标准作了相应规定:1945年
9月2日前入党的老党员,补助分为每月40、25、20元三等;1937年7月7日至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
工作、后回农村的老干部,分为30、25、20元三等;对老英模每人每月补助15-20元。
1985年,全县农村“三老”享受定期补助的648人,共发补助款77740元。其中老党员享受定期补
助的190人,补助款47472元;老干部8人,补助款2760元;老英模63人,补助款11628元。
国家临时补助 1985年,农村享受国家临时补助的“三老”387人,补助款15880元。
农村公益金补助 1983年,在东村镇进行对“二老”(农村老党员、老干部)享受村公益金补助试点。
具体补助标准:1945年12月30日以前入党的(男60岁、女50岁)老党员、老干部,享受本大队同等劳力平
均收入的100%;1945年12月以后入党,不足年龄、但失去劳动能力者,享受50%;连续任职10年的大队
书记、副书记及大队长(包括两次任职相加满10年的),享受本大队同等劳力收入的50%,任职20年的享
受80%,30年的享受100%。同年推广全县。1985年,为减轻群众负担,由乡镇统筹安排。多数乡镇规
定,任职20年的老干部,每年享受生活补助金200元,15年的享受150元,10年的享受100元。老党员补
助,部分乡镇标准为120-240元,部分为100-150元。各乡镇根据收入情况而定,标准不一。是年,
全县享受“二老”补助的2576人,补助款53.7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