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救 济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64&A=1&rec=546&run=13

清代建县后,设养济院、普济堂和栖流所等慈善机构。养济院有房14间,收养孤贫正额40名,添
收浮额32名。 孤贫正额,每年由国库拨给口粮、冬衣银116.16两,乾隆四年 (1739年) ,增加月口粮银
27.84两。
中华民国成立后,改养济院为贫民救济所。社会慈善团体有红 字会。县政府一年两次给病残、
鳏寡孤独者发放少量救济款。
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后,解放区社会救济的方针是,在自力更生的原则下,动员与组织人民实行劳
动互助,自救、助人。政府领导人民群众开展大生产运动,同时提倡勤俭节约,大兴互助互济、亲邻
相帮之风,并抽出粮款解决少数困难户的吃、穿、住、医等问题。
1950-1956年,社会救济主要是医治战争创伤,安定人民生活;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救
济方针是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以政府救济。对社会困难户,政府每年拨出救济经费,给予生活救
济和疾病治疗,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准。1957-1965年,农村社会救济的对象,主要是因灾造成的困
难户、孤老残幼和人多劳力少的困难户。
“文化大革命”期间,除灾区的紧急救济外,其它救济工作处于停顿状态。
1979-1985年,为了帮助贫困户从根本上摆脱贫困,改革了救济工作的传统做法。对农村贫困户,扶
持他们发展生产,劳动致富。

海 阳 县 临 时 救 济 选 年 统 计 表
单位:万元、万斤
┏━━━━━━━┯━━━━┯━━━━┯━━━━┯━━━━┯━━━━━━━━━━━━━━━┓
┃ 年份 │救济款 │救济粮 │ 救济棉 │救济人数│ 备 注 ┃
┠───────┼────┼────┼────┼────┼───────────────┨
┃ 1944 │1800.00 │63.20 │ - │ 20000 │ 北 海 币 ┃
┠───────┼────┼────┼────┼────┼───────────────┨
┃ 1950 │ - │16.14 │ - │ - │ - ┃
┠───────┼────┼────┼────┼────┼───────────────┨
┃ 19541955 │0.83 │ - │ - │ - │ 折新人民币 ┃
┠───────┼────┼────┼────┼────┼───────────────┨
┃ 1956 │ 9.00 │ - │ - │ 7328 │ - ┃
┠───────┼────┼────┼────┼────┼───────────────┨
┃ 1957 │ 2.96 │ - │ - │ 12115 │ 其中医治9100人 ┃
┠───────┼────┼────┼────┼────┼───────────────┨
┃ 1958 │ 0.38 │ - │ - │ - │ - ┃
┠───────┼────┼────┼────┼────┼───────────────┨
┃ 1960 │14.00 │305.00 │ 2.00 │ - │另有布票2.3万尺,棉衣1.39万件 ┃
┠───────┼────┼────┼────┼────┼───────────────┨
┃ 1961 │25.80 │1159.00 │ - │ ― │另有布票22.6万尺,实物折款 ┃
┃ │ │ │ │ │ 3万元 ┃
┠───────┼────┼────┼────┼────┼───────────────┨
┃ 1962 │ 6.68 │ - │ - │ - │ - ┃
┠───────┼────┼────┼────┼────┼───────────────┨
┃ 1963 │ 9.50 │ - │ 0.28 │ 53340 │ - ┃
┠───────┼────┼────┼────┼────┼───────────────┨
┃ 1965 │72.97 │ - │ 8.60 │ - │ - ┃
┠───────┼────┼────┼────┼────┼───────────────┨
┃ 1983 │ - │ - │ 0.40 │ - │ - ┃
┠───────┼────┼────┼────┼────┼───────────────┨
┃ 1985 │12.50 │ - │ - │ - │ - ┃
┗━━━━━━━┷━━━━┷━━━━┷━━━━┷━━━━┷━━━━━━━━━━━━━━━┛
临时救济 长期以来,临时救济为社会救济的主要形式,对安定团结,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了重
要作用。
定期救济 1981年开始,对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病、残等特别困难户,实行定期救济。
到1983年,定期救济户增至170户,每户每月5元,并发了领取证,按季度领取。同年,对部分精减退
职老职工,补发原工资40%的救济费,全县补办179人。1985年继续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