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退伍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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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1985年,全县接受退伍军人19436名。遵照“从那里来,回那里去”、“妥善安置,各得其
所”的原则,对退伍军人做了妥善安置。据1963、1971、1974、1979四年统计,接收的2312名退伍军人
中,复工复职16名,招工115名,城镇就业14名,回农村的2167名。1982年,先后对872名原籍农村的退
伍军人安置回乡,41名城镇非农业人口安排了工作。其中32名伤残人员、6名单身汉,在生产、生活、
办婚事、住房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1979-1983年,平价售给回乡退伍军人木材170立方米,救济款
9.66万元,使之安心农业生产;从扶持生产入手,帮助农村退伍军人发家致富。1983年,扶持2386户
退伍军人开展副业生产,全年净收入22.2万元。
1985年,县政府拨给退伍军人安置补助款5万元,木材54立方米,解决当年退伍军人的生产、生活困难。
对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普遍进行了登记,多数作了适当安置。是年,全县安置“两用人才”303名,
占“两用人才”的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