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复员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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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1949年,全县接收荣、复、转业军人1678名,都进行了妥善安置。其中,1945年接收329名
荣、复军人,安置脱产工作的85人,其余回农村。
1950-1958年,接收复员军人6195人,其中安置农村的5504人,分配工作的691人。海阳县志愿兵
复员,至1958年基本结束。
帮助安家立业 1956年以前,复员军人的土地、房屋,除土改中分一部分外,再从公房、公田中
予以解决。部分无住房者,则自己备料,群众帮助,国家补助,修建新房;或采取借用房、招赘等方
法解决。
1956年,上级拨款7.13万元,除部分用于复员军人治病、解决生活困难外,建新房727间,修补房
2346间。1957年,对437名缺房和无房住的复员军人,采取自备料、集体协助、群众出工的办法,解决
了358人。
对转业回乡的复员军人,国家还拨发一部分粮款,帮助安家立业。1950-1957年,5768名回乡复
员军人,共带资助金80.28万元,粮197.64万斤,为他们安家立业提供了有利条件。
复员军人中未婚的单身汉,各级领导号召群众人人当“红娘”,通过多种途径,帮助解决其婚姻
问题。使绝大多数单身复员军人找到对象,成家立业。
转业分配 1952年回乡的复员军人,任乡长、区以上干部及其他公职的百余人。1955年,全县接
收复员军人1401名,其中145名先后安置在教育、公安、铁路、汽车运输、银行、卫生等行业。1956年,
安置在文教、食品、公安、汽车运输、炊事和其它行业的537名。
保健医疗 1949年,根据胶东行署指令,带病回乡、家庭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发给1-2个月的供给
补助,每人每月秋粮23斤,麦粮27斤,外加菜金;年龄在45岁以上、军龄5年以上者,享受三等荣军待
遇。1956年,全县患有各种疾病的复员军人1832名,负责治好的1380人。1957年,用于复员军人的医疗
费7473元。1959年,对复员军人患慢性病者,采取“重病集中,轻病分散,就地治疗”的办法,各公
社医院附设简易病床,就近接收治疗。病员生活费,国家给予补助;医药费,从优抚事业费中报销。
1960年,成立县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收容患慢性病的复员军人、在乡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和病情严
重、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同年,对全县荣复军人慢性病普查,有413名患者入县医院和公社医院进
行治疗。全县75处保健站,对慢性病荣复军人进行门诊治疗5755人次。1961年,县政府对2033名老红军、
残废军人、重慢性病复员军人,进行了粮油副食品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