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抚 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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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废抚恤 建国前,海阳县执行省府及胶东行署颁布的条例和办法。依据残废等级进行抚恤。
1943年,归地方管理的荣誉军人,每年发给抚恤金:一等北海币300元,二等200元,三等100元,
四等一次性发给50元。
1945年,全县有荣誉军人479名,三年以上军龄领取抚恤金者396人,不领取者83人。
1946年,一等残废军人,年残废金猪肉120斤,由政府供给,并由当地拨给土地3-4亩,组织代耕,
维持其终身生活;二等残废金猪肉70斤,每年由政府供给一半生活费,或拨2-3亩地,以维持生活;
三等残废金猪肉35斤。
1947年,新四军荣军学校寄留本县的荣军1100人,费用北海币135.06万元,地区拨给残废金931.65
万元。
1948年,全县荣军3001人。按胶东荣誉军人管理局规定,一等荣军回乡发给安家小米800斤,二等
500斤,三等300斤。
1949年,全县荣军2578人,一等残废全年猪肉60斤,二等36斤,三等24斤。该年3月,本县执行胶
东行署规定:军龄满一年以上者,增发生产补助粮100斤,军龄每多一年加发50斤,排级以上干部增
发50斤;有慢性病者,酌情增发本人标准的1/3;军龄满10年、年龄在50岁以上者,一次发给小米150
斤。为了统一全县残废等级标准,1949、1951、1963、1964、1972年,本县按上级指示,先后五次全面
检评。1980年,对1952年以来历次评残遗留问题进行了处理。1981年7月,残废人员全部普查登记,重
新换发了残废证。
建国后,1952、1953、1955、1965、1978、1982、1984年,先后七次对残废抚恤标准进行调整。1953
年,将以粮食计算改为货币计算,标准稍加调整。1955年,将标准再加调整,适应范围不变。1965年,
将在乡三等残废抚恤金,由一次发清改为每人每年按标准发放一次。全县三等甲级残废军人1213名,
每人每年抚恤30元;三等乙1140名,每人每年抚恤24元,全年发放抚恤金63750元。1978年,对在乡三
等残废人员抚恤金,由每年发放一次,改为每年分两次发放。1982年调整了在职残废军人的残废金标
准。该年全县享受抚恤金残废人员4483人,发放抚恤金75.5万元。
1985年,全县享受残废抚恤的4493人,其中特等3人,一等81人,二等甲385人,二等乙1182人,三
等甲1611人,三等乙1231人。该年发放抚恤金125.1万元。
牺牲病故抚恤 建国前,政府对阵亡将士的家属给予一次性抚恤,他们的困难主要由所在村优
待解决。1944年,按胶东行署、胶东军区联合训令规定,抗日军人阵亡,由所在部队或地方政府办理
埋葬,埋葬费不超过北海币1300元;发给其家属(祖父母、父母、配偶或依其生活的旁系亲属) 抚恤金
500元。1946年,山东省政府规定,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参战民兵和民工牺牲病故后,发给其家
属殡葬粮600-800斤;抚恤金500-1200元。1948年,按胶东行署规定,战士、干部牺牲后,发给家属
小米300-600斤。1949年8月23日,按省政府规定,革命军人抚恤粮,班长、战士级小米600斤,排、连、
营级800斤,团级以上1000斤。革命职员牺牲抚恤粮,乡级小米500斤,区级700斤,县级以上800斤。民
兵、民工牺牲,一律发给400斤。
建国后,1952、1953、1955、1979、1980、1984、1985年,先后七次调整牺牲病故抚恤标准。1952年,
本县对抚恤范围作了规定。1980年,对抚恤对象由牺牲、病故两种,改为烈士、牺牲、病故三种。
1985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规定,本县对革命烈士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作了新的调整:烈士生前
有工资收入的,按其牺牲时的40个月工资计发;烈士生前无工资收入的,或工资低于军队23级正排职
干部工资标准的,按其牺牲时军队23级正排职干部的40个月工资计发。
追恤 1941-1946年, 追恤烈士7人、病故军人2人。1950-1955年,追恤烈士284人,病故军人19人。
1953年,查清了190名烈士的姓名、籍贯,发给抚恤金。1954年,全面普查需追恤烈士,全县有1782名
失踪军人,经查对落实,追恤了29O名,发抚恤款5.84万元。1957年,全县1492名失踪军人,有360名查
明着落,被批准为革命烈士,发追恤款5.83万元。1958年再次普查追恤1150人,抚恤款10.74万元。1961
年,在处理抗美援朝失踪军人家属待遇中,审明58名失踪军人符合追恤条件,发给了抚恤证书及抚恤
款4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