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律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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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1983年12月,法律顾问处受法院指定,为被告人马骥、程玉庆、李云杰奸淫幼女、流
氓案进行辩护。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后,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认为此案量刑过重,又为被告人担任
第二审辩护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决被告人马骥,由原判15年徒刑改为5年,被告人程
玉庆、李云杰,分别由原判3年徒刑和免予刑事处分,改判为“不构成犯罪”。1981-1985年,顾问处
为37名被告人进行了辩护,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经济代理 1982年4月,律师高悦海接受海阳县造纸厂的委托,担任全权代理人,参加与济南市
东风锅炉厂关于退锅炉协议纠纷的诉讼活动,为县造纸厂挽回经济损失5万多元。到1985年,法律顾
问处代理经济纠纷案件27起,诉讼标的额120余万元,挽回经济损失118万元。
常年法律顾问 1984年,法律顾问处刘宝龙始受海阳县饮料食品厂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到
1985年,顾问处共接受6个企业单位的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6个单位避免经济损失90余万元.
解答法律询问和代写法律文书 1981-1985年,为群众解答法律询问2365件;接待人民来访2781人次,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561件。通过解答,自动息诉180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