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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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秋,海阳县人民法院试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对陪审的案件,有协助调查、参与
审理和提出意见的权力。
1955年, 人民陪审员开始公开参与审理案件。 陪审员事先阅卷,熟悉案情,参与研究,出庭陪审。
“文化大革命”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遭到破坏。1979年9月,恢复人民陪审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