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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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10月,全县各区、村建立健全了民事调解组织。自此,民事案件主要由区调解助理员和各
级调解委员会处理, 县司法科直接受理的多系干部离婚案件。1945年7月至1946年6月,受理民事案件
142起,其中离婚、退婚72件,余者为财产、土地、债务、家庭纠纷等案件。
1951年以来,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坚持公平合理、双方自愿解决纠纷、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的原则,
贯彻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将大部分案件处结在基层。调解无效者,再经法庭调处;
仍无效者,按法律程序判决。1979年,根据全国、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对民事案件试行公开
审判。1981年以来,民事审判工作,严格按照民事政策、法律和《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及时、
合法、正确地处理了民事纠纷案件。
在历年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婚姻案件占50%,个别年份达到70%以上。农业生产实行联产承包责
任制后,老人赡养和经济赔偿等类案件大量增加,婚姻案件相对减少。县法院依据法律和政策,采取
积极措施,合理进行解决。
信访接待是法院处理民事纠纷案件的重要步骤。多年来,县法院和基层人民法庭接待人员,本着排难
解忧、息事宁人的态度,接待、处理了大量群众来访和来信,有针对性地宣传了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
对不需调查的简易案件直接进行了处理;指导需要立案上诉的当事人写诉状。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
行)》公布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信访接待工作。同年,县院和各法庭接待信访1885人(次),审理简易
民事案件120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