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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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7月至1946年6月,全县审理刑事案件210起,其中汉奸、土匪、特务、恶霸、贩毒、吸毒和
杀人案件78起。
1951年镇压反革命时,海阳县人民法院依法惩处了一批罪行重、民愤大的历史反革命分子。1955
年对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加强镇压,县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519起,其中反革命220起,余者
为贪污、盗窃、强奸等。在审判中,贯彻“今后从严”、“少杀长判”的方针,对占总数50%以上的
案犯,判处5年以上徒刑。
1955年6月肃反运动开始后,县法院又依法惩处了一批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翌年,根据中央“有
反必肃, 有错必纠” 的指示,海阳县人民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组成案件检查小组,对1955年1月至
1956年6月底处理的445起刑事案件进行复查:维持原判205件,接近总数1/2;重判减轻118件,教育释
放87件,推翻原判5件,平反冤、错案30件。1962年,对1958年1月至1961年底县法院所判81起机关人员
犯罪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查;维持原判74件,占案件总数91%以上;纠正量刑畸重、定性不当和冤错
等案件不到1/10。1964年,将县法院所判8起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进行全面复查,最后认定:所查
案件事实清楚,定性得当,符合审判程序和法律规定。
“文化大革命”中,法院审判工作受到干扰。1973年6月法院恢复后,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21起,
审结110起。在审理案件中,充分发挥了制约作用。除纠正两起冤错案件外,两起杀人案,追捕同案
犯2人;1起杀人案,纠正了主次犯颠倒的问题;1起判处死刑案,杀了应当杀的,改判了不应杀的;
在定性问题上,纠正了5起错定性质的案件。诸案报请上级核准时,无退查更审;宣判后,95%的不上
诉;执行劳改中,无一申诉者;经过复审,无错、漏、枉、纵案件。所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判处得当。
1983年,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为适应从重从快审判案件的需要,根据中央的指示,
海阳县人民法院与公安、检察、司法机关实行联合办公,全年受理公诉案件172起,当年审结案数占
收案数94%以上。为使宣判震动社会,威慑敌人,教育人民群众,全县一年内举行了三次声势浩大的
公判大会,依法从重从快判处46起强奸、抢劫、盗窃等案的犯罪分子,其中死刑5名,死缓1名,无期
徒刑5名,有期徒刑31名,免刑4名。
1984年,受理刑事案件119起,连同上年积存的14起,共133起,全部审结。1985年,坚持以严厉打击严
重刑事犯罪活动为重点,做好刑事审判工作。全年受理刑事案件70起,审结率90%。

附:重大刑事案例

刘占鳌历史反革命杀人案 刘占鳌,又名刘杏初、刘冠海。男,生于1904年,地主出身,大学毕
业,国民党军官,系原海阳县第三区人。为历史反革命案,经西安市公安局依法逮捕转来海阳。1958
年3月23日,由海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到县人民法院。
1958年5月7日,海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判,认定:被告人刘占鳌,1941年1月至1942年7月在秦毓堂
部任军法处军法官时,主动与其上司密谋,以“共匪”、“奸匪”等罪名,先后残杀共产党员和无辜
群众38人;仅徐家泊一村,即活埋群众18人。全国解放后,刘犯潜入西安市时新制景社任会计,又借
机贪污公款千余元。经审讯,上述事实被告供认不讳。海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占鳌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以在西安曾向公安局写自传交代为由,不服原审判决,上诉山东
省莱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同年8月18日,莱阳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犯历史反革命杀人罪行
极其严重,解放后又潜逃伪装,继续坚持反动立场;当被发现有重大反革命嫌疑时,才被迫交代了一
般罪行,实系不堪改造的反革命分子,故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被告人仍不服判决,又经山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审核,同意第一、二审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海阳县人民法院于1959年2月19日在东
村召并公判大会,将刘犯占鳌执行枪决。
高培增报复杀人案 被告人高培增, 男, 生于1940年, 系海阳县取水公社矮槐树村人。1970-
1973年,高任大队仓库保管员期间,先后偷盗小麦900余斤。一次被大队干部高文喜发现,对其批评,
未予追究。1974年“批林批孔”运动中,被告人害怕高文喜揭发,即生杀人灭口恶念。同年3月12日晚
饭后,趁高文喜出门之机,携带小镢、斧头,闯入高文喜家中,将其妻王曰英及其二女一子逐个杀死;
高文喜回家,亦被打死。作案后去水库假自杀,被送医院,遂即被捕。
同案犯高翠云,被告人之妻,生于1943年,同意被告人杀人,知情不举,被捕入狱。
1975年3月1日,海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高培增报复杀人罪死刑;判处同案犯高翠云有期徒
刑15年。同月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1975年3月10日,海阳县人民法院召开公判大会,
将报复杀人犯高培增执行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