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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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县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955-1964年,配合公安局和法院,对监所进行检察70次。1979-1985年,对监所进行各种检察500余
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断改进、加强狱政管理,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思想教育,提高了监管和改
造的质量,保证了各项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在加强监所检察的同时,还对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犯人进行考察教育工作,协助基层建立帮教小
组,对减少重新犯罪,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起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