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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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起,始开展刑事检察。除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外,还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人犯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通过审查批捕和起诉,对公安
机关的侦察活动实行监督。审查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基本上
达到了不错不漏、不枉不纵,保证了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对提出公诉的案件,检察院均派员以国家
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同时对法庭的审判工作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通过宣读起诉书,参
加法庭调查,发表公诉词并进行法庭辩论,充分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宣传法制,教育群众,并保护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1955年8月至1985年底,对公安局提请批捕的人犯,决定批准逮捕的占69.4%,未
批准的占23%,退查和积存占7.6%;对移送起诉的案犯,决定提出起诉的占91.1%,免予起诉的占1%,
不起诉的占3%,退查和积存占4.9%。其中,1984年批捕准确率为100%,1985年为98.5%。县院刑事检察
一科,连续两年被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授予先进集体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