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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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年后,各区、村政府十分注重户口管理。所定申报制度规定:凡由解放区迁入者,需持原村
政府之证明,经迁入村政府审查无疑者,准予登记居住;由敌占区迁入者,均由公安机关审核,据情
准予暂住或定居;客店住宿客商,均需填写店簿,当晚具报区、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无正当手续者,
均需查清来历。
1950年,有条件的区、乡,逐步建立了常住人口登记制度。1951年10月,为方便群众,将原到县
办理迁移手续改由所在区、乡政府办理。1953年,全县进行了第一次人口普查,普遍建立了户口册簿,
制定了迁出、迁入、出生、死亡、婚嫁、收养、临时户口等申报制度,在全县建立了户口卡片。
建国以来,全国统一部署的三次人口普查,均由县政府统一组织人员进行。一年一度的人口统计,
1955年以前由民政局为主统计,1956年以后由公安局组织。日常户口登记工作,县公安局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切实加强管理。户口登记范围: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居留海阳县
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都在内。登记项目有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动更正等七项。
登记机关为各公安派出所,无派出所地区由人民公社(乡镇政府)负责。公安机关对有反革命活动嫌疑、
刑事犯罪活动、危害社会治安行为的人,列为重点人口进行管理。1951年,从重点人口中查出100余名
反革命分子和10几条有价值的案件线索,立重要专案3起。1954年以来,通过户口管理,使10几家在旧
社会妻离子散的亲人相会或团聚。
“文化大革命”期间,户籍工作受到冲击,一度中断。1976年后,恢复户口管理制度。1982年全县第
三次人口普查后,户籍工作日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