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警 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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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衙役 捕厅署有捕役8名,县衙设马快(快班)8名、民壮(壮班)40名,分别执行缉捕、破案、
站堂、警卫等任务。
民国警察 民国17年(1928年),县政府设政务警察队,置警长1人、警士49人。民国19-22年(1930
-1933年),县政府有警官、警士88人,长短枪74支。
人民警察 队伍 1941年6月,海阳县公安局保卫队,置队长1人,战士30人。1942年,改为武装
队, 置队长1人,战士120人。1943年,武装队战士减为30人。1946年,改称公安队,置队长1人,战士
120人。1947年,复名武装队,设队长1人,战士48人。1951年改称海阳县公安队,置政治指导员1人,
副队长1人,战士120人。1953年,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海阳县看押中队。1955年,改称中国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阳县中队,有干部、战士22人。1966年,改隶武装部,更名中国人民解放军海阳
县武装部直属中队,编制仍旧。1976年,复隶公安局,改名海阳县公安局人民武装警察中队,置队长、
副队长、政治指导员、副政治指导员、司务长各1人,战士30人。
1983年1月,根据中央关于“三警合一”的指示,成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阳县大队,县公
安局长兼大队教导员,设大队长、副大队长、副教导员各1人,统一领导消防股、县中队和7个边防派
出所,所部均属现役军人。
种类 人民武装警察:内卫武警。负责警卫党政机关、重要仓库、科研机构;看管、押解罪犯,
追捕逃犯;应付各种紧急情况。
边防武警。担负边境地区的治安管理和对敌斗争任务。
消防武警。负责宣传、发动群众,建立健全防火组织;发生火灾后,及时组织扑灭。
人民警察:治安民警。1985年有112人,负责全县的社会治安管理,处理一般刑事案件;管理特种
行业,如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管理社会拥有的自行车、农用机械、电视机、录相
机等;改造、教育一般违法人员;领导基层治安保卫委员会。
户籍民警。1985年有24人。职责是通过户口管理,统计本地人口情况;掌握重点人口动态,发现、
限制、防范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提供侦察线索,配合侦破案件。
刑事民警。1985年有42人,负责勘察刑事案件现场,依法行使刑事侦察、传讯、讯问、搜查、拘
留、逮捕等职权。
法警。1985年有6人。负责押解人犯,审判犯人时站堂,强制执行判决。
政警。任务是同特务、间谍、反革命分子作斗争。
经济民警。1985年有38人。负责守卫厂矿企业要地,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负
责首长和重要人物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