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审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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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房 清代,海阳县署设刑房,置书吏2名,承办司法公文。重案由知县审断;一般刑事和民事
案件,分别归刑名、钱谷幕师审理。
审检所 民国元年(1912年),海阳县公署设审检所,置帮审1人,专司审判。次年裁审检所,设承
审员,秉承县知事意旨审理案件;轻案自理,重案呈县知事核结。
海阳县法院 民国17年(1928年),海阳县设立法院,置审判官1名,下设书记员、录事、执达员各
1人。民国22年(1933年),取消县法院,改由县政府兼理。
民国24年(1935年),重设海阳法院,置院长、推事、书记员、执达员、检验吏等职。
承审室 民国29年(1940年)5月,中共海阳县委建立县承审室,置承审员、书记员各1人。是年9月,
县承审室正式成为一审机构。
海阳县司法科 1941年5月,海阳县抗日民主政府设立司法科,置科长、检察官、科员各1人,武
装人员数名。下设看守所,关押未决犯人。1944年设训育队,对判刑犯人进行劳动改造。1948年春,
训育队改为训育所;2月司法科取消,10月复设。
海阳县人民法院 1951年1月,县司法科改为海阳县人民法院,原司法科长任法院负责人,置审
判员4人, 书记员3人, 秘书、文书、执达员、统调员各1人。1952年,设刑事、民事二组及问事处。
1953年,设立东村、朱吴、行村、留格庄、发城普选法庭,负责审理有关选举的争讼案件。1954年,
撤销普选法庭, 成立朱吴、 发城、 行村巡回法庭;问事处改为人民接待室。1955年,训育所撤销。
1956年,撤销巡回法庭,先后成立郭城、朱吴人民法庭;县院设刑事和民事审判庭。1957年,裁郭城
人民法庭,设发城人民法庭;裁朱吴人民法庭,设小纪人民法庭。1958年,设夏村人民法庭,1962年
划归乳山县。1966年,裁发城人民法庭,设徐家店人民法庭。
1967年4月,海阳县公安机关军管组成立,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合署办公基层;法庭与公安派出所
合并为政法小组。1973年6月,恢复海阳县人民法院和基层法庭,时置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接
待室、办公室,下设小纪、留格庄、朱吴、徐家店人民法庭。1979年,增设二十里店人民法庭。1981
年10月,设经济审判庭;同年12月设执行室,1983年4月改为执行庭。1985年,增没东村、发城、郭城、
盘石店、行村、辛安、凤城等法庭。是年底,海阳县人民法院有4庭2室,辖12处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