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基层行政机构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64&A=1&rec=497&run=13

清代,基层政权为乡、社、村三级。乡设乡正,后改为乡长;社设社正;村设地保,后改为村长。
民国初期,基层政权机构沿用清制。
民国17年(1928年),将乡、社、村制改为区、村制。区设办事处,置区长、文书等职;村设村公
所,置村长1人。民国21年(1932年),改为区、乡(镇)、村制。区设区公所,设区长1人、助理员2人;
乡(镇)及村公所分设乡(镇)长和村长等职;每村设若干闾(25户为1闾),每闾设闾长1人;每闾分为5邻(5
户为1邻),每邻设邻长1人。闾、邻长襄助村长办理本村政务。民国26年(1937年)初,撤销区公所,组
建乡农学校,行使一区行政权力。次年初,停办乡农学校,恢复区公所。民国29年(1940年)冬,改村、
闾、邻为保、甲,每10户为1甲,10甲为1保,村设保公所,置保长、甲长等职。后随全县各地相继解
放,保甲制取消。
海阳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初期,基层政权为区、乡、村三级。1942年,撤销乡级行政机构,县辖
区、村两级政权:区公所设区长及民政、财粮、文教、经建、公安等助理员。村公所设村长、文书及
粮秣、优救、调解、公安等委员。1943年,村公所改称村政府。
1946-1949年,县民主政府仍辖区、村两级政权,区公所、村政府的机构、人员,仍沿用抗战期
间的编制。
建国后至1956年,基层机构:区公所,设区长、副区长及助理员若干人;乡政府,设乡长、副乡
长、文书及青年、妇女专职干部等;村政府,置村长、会计及委员若干人。1956-1958年8月,同级的
区、镇、乡,均设人民委员会,各设区、镇、乡长及委员若干人;村设社员管理委员会,由社长及管
理委员组成。1958年9月后,公社设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助理员等人组成;大队亦设管理
委员会,置大队长、会计及委员若干人。
1968-1980年,公社、大队管理委员会改称为革命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等职。
1980年10月,公社、大队革命委员会复称管理委员会,机构、人员编制未变。1984年5月后,人民
公社管理委员会改为乡(镇)人民政府,置乡(镇)长、副乡(镇)长及助理员若干人;大队管理委员会改为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有的增设副主任)及民政、调解、民兵、治安、妇女等委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