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基层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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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开始,乡镇(公社)定期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届次与县人民代表大会同。基层人民代表大会
的职权是:听取、审议乡镇(公社)政府的工作报告;收集、处理代表所提议案、批评和建议;选举乡
镇长(主任)、副乡镇长(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