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海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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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海阳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起,县人民代表大会开始设立常务委员会。
海阳县九届人大常委会 1980年12月,海阳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有主任1
人,副主任2人,委员12人。下设办公室,为工作机构。九届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19次,讨论全县政
治、经济、社会治安、城镇管理、文教卫生等方面重要议题42项,审议县人大常委、人民政府、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32件,通过决议、决定17项,通过实施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的具体办法6
件,先后6次讨论决定县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人事任免事项。本届常委会还组织领导了
县、乡两级换届选举工作,筹备召开了十届人大一次会议。
海阳县十届人大常委会 1984年5月,选举产生海阳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主任1人,
副主任6人,委员14人;6月,成立法制、财经、教科文卫、城乡建设等四个工作委员会。次年2月,
县人大常委办公室增设代表联络科、调查研究科。本届人大常委会成立后至1985年12月,召开会议10
次,研究了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和任务,制定了各项工作细则和办法;听取县政府和司法部门关于《食
品卫生法》、《经济合同法》等法律贯彻情况及法制宣传、社会治安、经济体制改革、乡镇企业发展、
工商行政管理、教育改革、审计工作、物价管理、计划生育等情况汇报,并作出了相应决议;决定了
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