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合同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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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较大的贸易往来,均须签订合同,觅有资产者为保,由县商会作证,报县政 府守备查。
如违合同,违方、保人各赔一半;抵赖者,执合同交县政府处理。
建国后,工业品加工、土特产品购销等都开始实行合同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鉴证,并调解
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1958年,合同制一度废止。1962年恢复。“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合同再度废止。1980年,县
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经济合同组,管理经济合同,主要任务是宣传经济法规,鉴证经济合同,监督、
检查经济合同履行情况,调解仲裁合同纠纷等。当年鉴证合同1412份,总值1020万元。1983年,鉴证
各种合同1715份,总值1913万元,履约率达93.8%。1984年,成立海阳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举办经
济合同训练班,加强了合同管理工作。 1985年,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管理人员22人;其它业
务主管部门经济合同管理机构72个,企业合同管理人员399人。经济合同管理,逐步走上正规。是年,
共鉴证各类合同22204份,总值达1933.9万元,履约份数达99.3%,金额达95.4%。其中:农副产品购销
合同22144份, 总值1890万元;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48份,总值16.2万元;建筑工程承包合同6份,总值
15.3万元;加工承揽合同两份,总值12.2万元;财产租赁合同4份,总值2000元。调解合同纠纷3起,争
议金额6.3万元;仲裁合同纠纷1起,争议金额3.3万元。

解放前,海阳“陲毗浩海,地多斥卤”,“境内峻岭崔巍,封山为界,故地产维艰”。加之贪官
污吏,横征暴敛,中饱私囊;土豪劣绅,重租高利,敲骨吸髓,致使贫苦人民终年劳作,不得温饱。
丰年,粮价奇跌,谷贱伤农;歉岁,米珠薪桂,民呈菜色,野有饿殍。倒悬之苦,不堪设想。反之,
地主豪绅,坐享其成,生活奢侈。
1941年,三分县境解放其二。民主政府殷切关注改善人民生活,终因旧社会满目疮痍,一时难治;
兼因日、伪、顽扫荡频繁,劫掠残酷,劳苦大众仍没摆脱贫困。土地改革后,农民逐步走上由穷到富
的合作化道路。高级合作社时期,温饱已获保障。之后,1958年“大跃进”,工农业生产遭到极大破
坏,继之“三年自然灾害”,为时虽短,痛苦却深。粮食“够不够三百六”,衣服“穿不穿三尺三”,
人民重遭饥寒。经过三年调整,居民生活渐获改善。“文化大革命”期间,大批“唯生产力论”,大
割“资本主义尾巴”,推行“单一经济”,县内生产再伤元气,居民生活复陷困难境地。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贯彻了富民政策。人民在解决温饱之后,开始追
求高层次生活。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全县居民生活水平,逐步由贫困型进入宽裕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