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出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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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县人民银行出纳,设立专职复核,分设收付款专柜,建有库款管理和检查制度。规定出纳股
长、会计股长、保管员三人每人一把锁,同时出入库。出纳人员亲属,不准在同一行、处做出纳工作。
1958年,取消了出纳专职复核,建立个人负责制;基层处、所取消了钱帐分管及“会计不管钱,出纳
不管帐”制度。1962年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出纳制度实施办法》,恢复了钱帐分管、
专职复核和现金运送等基本制度。1963年,各企业单位按柜组、商品种类,分散向银行交款,工作效
率慢,差错较多。1964年,根据国务院1962年6月18日157号文件精神,规定各企业单位,“每日所收的
现金,必须经各该部门、该单位的出纳(或指定的专人)统一清点,并根据银行规定整理后,交入银行”。
1965年10月,按省各分行关于改变出纳错款处理办法的联合通知,取消了出纳短款原则上由个人赔偿
的办法。至1976年,收益处理出纳长款2260元,报损处理出纳短款2158元。1973年1月1日起,执行《中
国人民银行出纳制度》。1979年,县内重点坚持了“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和
复核、交接、查库等基本制度。1982年12月后,执行山东省分行制订的《出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