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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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12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本建设拨款监督工作的指示要求,基建拨款,严
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及建设进度办理拨款,切实保证物资供应,努力为基
本建设服务。基建拨款,备料款结算,施工企业没有实行地区统一供料体制的,由建设单位拨给备料
款;工程价款结算,按当月完成工作量,由施工企业填制“月末工程报告单”,经建设单位同意,建
行审查批准后拨给;设备、材料购进结算,坚持钱物两清的原则。结算帐户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
业的基建财务收支,均通过当地建行办理结算,并分别开立帐户。
县建行成立以来,严格执行结算纪律,制止不合理支出。凡拨付备料款超过额度、拨付工程进度款不
报工程月末进度报告单、支出购置设备款不报购置设备明细表者,银行均不付款。1982年,筹建县对
虾养殖场,公路站承建的修路工程没有进度,一次拨款6万元,拨款员予以制止。1980-1985年,柜台
审查拒付不合理的开支35笔,金额106.35万元;现场检查制止两笔,金额2.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