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货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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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货币管理松弛,流通混乱,抗日战争时期尤为严重。除法币外,地方政府及私商发行
的流通券充斥市场,造成通货膨胀。
1941年海阳县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后,实行“保护法币,抵制伪钞,调节金融,刺激生产”的原则,
开展货币斗争,杜绝法币外流,严禁使用伪钞,整顿杂票,限制货币发行数额,控制通货膨胀。1942
年1月,抗日民主政府确定北海币为本位币,对法币实行7-9折使用,对伪钞明令禁用。1942年至次年,
对外贸易使用法币。通过法令宣布法币贬值,渐使本币脱离法币,限制了法币流通。1944年后,从禁
用法币到禁止携带并检查市集, 查禁黑市。 至1945年, 货币斗争获胜,稳定了物价,繁荣了经济。
1946年3月以后,货币发行量增加,通货逐年膨胀。1949年,重申取消黄金银元黑市,金融阵地已为人
民占领。
建国后,1951年3月,政务院指令银行进行货币斗争,本县开展“拥币拒银”运动,禁止银元流
通;加强现金管理,实行划拨清算,严格控制信贷,使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支持了农村经济恢复与发
展。
1951年下半年,货币管理规定:国营企业、机关团体、部队的现金,均要存入银行,统一调度,
节约开支。对实行现金管理的单位,由银行根据人数、性质及日常开支,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各单位
使用现金,要编造现金收支计划,报有关部门批准。银行定期检查现金库存,随时掌握现金收支渠道
及投放回笼情况。
1954年前,县人民银行现金调拨采取汇差、以现金向发行库清算的办法。由于现金调拨与计划不
统一,使资金与现金管理脱节。随着国营、合作经济的发展,直接投入市场的货币比重增大。1955年
以后,推行“银行现金调拨办法”,取消入库暂付汇差。
1958-1962年,按中共中央、国务院指示,强调现金管理要严格执行结算纪律,公私合营企业、
手工业、人民公社,亦开始实行现金管理。县人民银行对现金管理单位,核定库存现金限额,30元为
结算起点。单位间的经济往来结算,在起点以下者用现金结算,以上者用转帐支票结算;对农村推行
非现金结算办法,堵住了不合理的现金支付。
1962年后,建立了工资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控制数为银行支付依据,
银行在计划范围内予以付款。
“文化大革命”期间,现金管理制度横遭破坏。1977年,按国务院重新颁布的现金管理办法,核
定现金库存限额,余者必须存入当地银行。各单位不准超过核定库存现金限额,不准用白条抵库存现
金,不准从收入中坐支现金,不准从银行套取现金,不准携带大量现金或通过邮局汇款到异地采购,
不准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出现金,不准在帐外保留现金(小金库)。当年,县内对211
个城乡现金管理单位进行检查,比较好的单位146个,占总数的69.2%;比较差者38个,占18%。其中:
挪用公款13052元,白条顶库存现金21970元,招待费13706元,个人拖欠差旅费58715元,单位互相借出
24895元、借入45090元,共计违纪金额177428元。由于发挥了银行把关、守口的职能作用,采取核定库
存现金限额,压缩回笼超出库存限额现金,控制不经批准的现金坐支,宣传有关规定和制度,实行定
期检查,到1980年,以上各项欠款基本收清。
1983年,全县接受人民银行现金管理的单位有135个。单位之间的货币流通,凡支付1000元以上者,均
严格审查用途,控制不合理的现金投放。